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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中国高管信息公开网报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17日立案,将中兴通讯(000063,诊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列入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为3187.13万元。

与中建五局合同诉讼成被执行人 中兴通讯称系正常商业纠纷非失信

《国家商报》记者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了解到,上述案件的申请人是中国建设(601668)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第五局)。

12月25日,记者联系了中兴通讯,相关人士回应称,该公司被中国建设第五局申请强制执行一事,是中兴通讯与中国建设第五局之间的正常商业纠纷,而不是背信弃义。

与中建五局合同诉讼成被执行人 中兴通讯称系正常商业纠纷非失信

记者注意到,中兴与中国建设第五局之间的诉讼已经持续了十年。中兴通讯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自2008年4月以来,中兴通讯的工程承包商中国建设第五局一直要求该公司增加项目成本,并被动地工作,直到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停止工作。2008年9月,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终止合同,并责令中国建设第五工程局撤出施工现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2491.2万元,赔偿公司损失1131.9万元。

与中建五局合同诉讼成被执行人 中兴通讯称系正常商业纠纷非失信

2009年7月,中国建设第五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兴通讯支付材料人工调整款共计7556.3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该公司向中国建设第五局支付建设费用约1449.7万元及其利息,停工损失约95.3万元,中国建设第五局退还该公司扣除的2015万元及其利息,并驳回中国建设第五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中建五局合同诉讼成被执行人 中兴通讯称系正常商业纠纷非失信

中国建设第五局就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中兴通讯向中国建设第五局支付建设成本约1449.7万元及利息,停止运营损失286.94万元。中国建设第五局退还中兴通讯扣除的2015万元及其利息,并驳回中国建设第五局的其他索赔。

与中建五局合同诉讼成被执行人 中兴通讯称系正常商业纠纷非失信

针对上述二审判决,中兴通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兴通讯的再审请求。此后,中兴通讯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二审判决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6年6月1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向中兴通讯下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要求广东省高级法院重审二审判决。2017年12月1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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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还表示,自2008年以来,公司与中国建设第五局发生了一系列纠纷,相关进展已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申请执行的案件是中国建设第五局诉中兴通讯案之一。自2009年以来,它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2017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要求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1449万元,对方窝工损失286万元及利息,并责令中国建设第五局返还中兴保证金2015万元及利息。鉴于上述判决,双方均负有相互支付的义务,本案涉及的其他几个中止案件在本案判决后恢复审理。该公司一直在与中国建设第五局就案件的解决进行沟通,在判决生效后,中国建设第五局没有立即申请执行。针对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前,双方仍在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与中建五局合同诉讼成被执行人 中兴通讯称系正常商业纠纷非失信

编辑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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