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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保护法》纳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因此,长江流域保护立法已进入国家立法进程,这将有助于完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对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笔者认为,《长江保护法》的难点和重点在于区域合作治理机制的建立。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等11个省市。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现象明显,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不同的需求,必须用协同思维统筹规划。然而,目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调管理薄弱,难以有效满足全流域整体管理的要求。因此,构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和机制势在必行。作者建议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首先,合作治理过程要求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合作关系。公共利益是协同治理的目标,协同治理模式强调治理过程的公共性、有序性和参与性。然而,参与者有不同的利益,往往采用战略方法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回避公共利益。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出以来,沿江11个省市建立了省际协商合作机制,有利于沿江各省市就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协商。然而,在国家层面上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因此可以考虑在《长江保护法》中增加或明确一个审议机构,以协调国家层面上的协商与合作。

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其次,我们必须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增进互利和互信。互信是合作治理的心理基础,信任关系支持的合作治理可以在合作者之间创造一种安全感和确定感,从而实现合作意愿,构成合作治理的保障。

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近几十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长江经济带沿线11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如果发展落后的省份和发达的省份一起进行发展和转型,可能会被进一步拉

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经济发展的差距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2019年1月发布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提出鼓励生态保护区和受益区进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探索建立流域下游补偿机制,为上游地区提供优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水。因此,有必要在《长江保护法》中建立省际生态补偿制度,为加强互信提供制度保障。

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第三,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和治理能力。公众参与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方式,有序的公众参与可以为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公众参与的过程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使参与者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沟通,就解决问题达成共识。通过这一过程,我们可以整合公共需求,实现利益的优化配置,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长江保护法》应积极吸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边肖:张涛文峪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编者:纪爱玲

标题:长江保护立法应着眼强化区域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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