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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拔办法》答记者问

完善遴选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坚持问题导向,细化评选流程,增强评选工作的可操作性

问:请介绍制定《办法》的相关背景。

答: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要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人民陪审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人民陪审员法》于4月2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对象和方式,不仅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为更好地组织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部法律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NPC人大常委会任命和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原基层人民法院改为司法行政机关。这有利于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分离,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机关、范围和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对选拔工作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坚实群众基础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选拔程序,增强选拔工作的可操作性。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办法》共31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原则、机构、条件和程序。《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平、协同高效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在选择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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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以随机选择为基础,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补充的人民陪审员选拔方法

问:《办法》如何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

答: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基础,是推进司法民主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极大地影响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政治功能和司法价值的实现。为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的规定,《办法》规定了以随机选任为主,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首先是随机选择的方法。随机选择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创新。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更多的人可以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现场感受法庭审判的氛围。同时,随机选择可以吸收不同行业、职业、年龄和民族的人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办法》规定了随机选择的程序,以及随机选择候选人、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候选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第一次随机抽取,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从辖区内2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拟任命人数五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第一次随机抽取后,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收集,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据库,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征求他们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第二次随机抽取中,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考试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取并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其次,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进行补充。考虑到实际审判中有时需要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人民陪审员,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这是对“随机选择”选拔方法的有益补充。这样产生的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人数的五分之一,既满足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又保证了人民陪审员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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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人数的确定、公布、公布、任命、补充和宣誓程序作出规定

问:根据《办法》,如何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考试?

答:《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做好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条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排除一些国家机关不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被刑事处罚、撤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列入背信执行人员名单,因受处罚免于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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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民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进行审查。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0条,公安机关主要提供犯罪记录,如候选人是否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是否受到刑事起诉,是否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提供考生是否被列入不可信任执行者名单等考试结果。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第三,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定向审查的基础上,会同法院和公安派出所,通过各种渠道,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纳入选拔范围。必要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如走访候选人所在的单位和社区,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的意见,组织面试等。,从而充分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保证选拔质量。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答记者问

问:《办法》还规定了哪些其他程序性条款?

答:除上述程序外,《办法》还规定了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数、宣布、公布、任命、补充和宣誓的程序。

首先,确定配额。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审判案件的需要、人口、地理区域和民族情况,提出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少于本法院法官人数三倍的意见,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人民陪审员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陪审员人数告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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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公告、宣传和任命。为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本办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任命公告和名单公告的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选举的名额、条件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以吸引公民参加。公告期为30天。人民陪审员公示并报NPC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为了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办法》还对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公民当选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即任期累计不得超过十年。同时,规定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以保证更多的公民能够参与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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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补充和宣誓。为进一步明确启动补充程序的时间,《办法》规定,如果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超过人民陪审员人数的十分之一,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及时补充人民陪审员。为简化补充程序,提高补充效率,《办法》规定,补充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应当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为增强人民陪审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宣誓就职,并参照《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明确宣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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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工作保障:加强合作,促进信息共享

问: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选拔的保障?

答: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社会关注度高。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工作保障。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整体意识,把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区、市)、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政策措施,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保障、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一步细化措施,做好人民陪审员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加强与基层派出所和法院的合作,与村(社区)保持密切联系,做好动员和宣传群众、收集和核实信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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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强合作。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遴选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衔接,形成合力,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工作。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与反馈、联合走访与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合作、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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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促进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快人民陪审员选拔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两次随机选拔,会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数据库,有效提高选拔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为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衔接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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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落实保障政策。要主动赢得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完善工作保障机制。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拔管理机制,充分配备和加强人员,落实办公空间,确保这项新工作得到掌握和管理。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正在制定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意见,将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拔、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管理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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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学习、宣传和贯彻《人民陪审员法》纳入“七五”计划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人民陪审员反映社会情况和公众意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记者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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