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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基金协会会长洪磊26日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下一步,基金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推动行业以诚信立身,切实防范各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事件。
洪磊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受托责任的制度支持和制度支持还有很大差距。在基金行业,对于信托责任的行为标准没有普遍的共识。“卖方负责,买方自担风险”的信任文化仍然非常薄弱,远未形成遵守诚信义务的制度文化。一些受托人没有完全履行他们的信托义务,将他们的信托义务降低为合同义务。如果出现问题,资产管理公司会利用合同协议来对抗投资者的合法要求。虽然在个别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暂时保障受托人的本地利益,但长远来说,盲目用合同法代替基金法,会令投资者失去对行业的信任,整个行业亦会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背离诚信义务会使行业失去存在的基础,这也是资产管理混乱的根源。
“依法履行诚信义务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协会的责任和使命。”洪磊建议,下一步,基金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推动行业建立信用,有效防范各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事件。
首先,推动《基金法》成为引领资产管理行业的基本法。基于资产管理行业的特殊性,大多数资本市场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对受托人提出了比一般商业主体更高的信托义务。在中国,《基金法》是资产管理行业全面履行受托责任的基本法。因此,所有通过发行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都应以受托责任为基本要求,各类资产管理业务都应遵守《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履行《基金法》规定的受托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产管理行业的统一规范和健康发展。
其次,积极行使协会的职责,完善自律规则体系,落实诚信义务。诚信义务的行为标准比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更严格,比一般商业惯例标准更高。因此,行业自律对于保障诚信义务至关重要,协会自律标准代表了中国基金业的诚信义务标准。今后,协会将着力落实诚信义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律规则体系,落实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诚信义务,积极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诚信义务和行为规范,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不断提高自律门槛,保持行业道德底线,防止基金活动偏离本质,从源头上遏制侵犯投资者权益的风险。
第三,弘扬行业信仰文化,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融入公众的投资实践,深深扎根于受托人和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引导全社会深刻理解基金业务的本质,督促受托人忠实、勤勉地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协会《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管理办法》规定的募集程序,坚持投资者适宜性原则,保持合格投资者底线,防止非法募集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登记制度的本义。注册不是金融许可证和政府认可,而是一个透明的系统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监督和惩罚,以确保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游戏秩序和环境。投资者应在注册和备案的基础上谨慎投资,私募基金经理不应滥用注册和备案进行欺诈。
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协会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主动性、灵活性和便利性,通过积极调解和解,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标题: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落实行业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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