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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常委会召开,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于下午提交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修正案进行解释。草案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根据会议议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将于10月23日下午分组审议。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中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允许股份回购的两个例外。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增加了一些例外,如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并规定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和金额限制。在实践中,许多公司都依法实施了股份回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不断增加,目的更加多样化。自2014年以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有2169家子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次,约529.36亿元;2021次被动回购(主要用于回购辞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被动回购比例高达93%。
刘表示,目前《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允许股份回购的范围狭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及时稳定股价的实际需要;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复杂,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及时制定和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较短,难以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和稳定股价的需要。
刘说,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为促进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稳定当前形势下资本市场预期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刘说,这次修订和完善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一是补充和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况;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决策流程,提高公司持有股份的上限,延长公司持有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标题: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昨提请审议 拟修改股份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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