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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4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获得的转让差价收入将继续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在双方管辖范围内向公众出售。
2015年7月1日,基金互认机制正式启动。两地居民可以参与跨境证券投资,为两地居民配置跨境资产提供了合理的渠道。同年12月14日,三个部门发布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收入,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三年内暂免。个人所得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和交易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收入,应当计入其总收入,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取得的香港基金调拨收入,由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代扣代缴,税率为20%;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调拨取得的收入,计入其总收入,并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累计销售253.05亿元,赎回或分红流出159.94亿元,累计净认购93.11亿元。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累计销售10.36亿元,赎回或分红导致的资金流出为5.68亿元,累计净买入金额为4.69亿元。
标题:三部门下发通知 继续免征内地人买卖香港基金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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