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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研究》由刘华春法律出版社于2018年1月出版

——读刘华春《网络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研究》

谢军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携手实现融资、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体化。如今中国人所熟知的点对点借贷、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和数字现金,是支撑互联网金融王国的主要支柱。这种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金融模式,为金融发展描绘了一首新的“诗与距离”。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从数量向质量转变的阶段,其对传统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相关监管机制的缺失制约了网络金融的发展。例如,互联网金融实体的存在是因为它们无法定义。这种或那种跨境行为很容易触及法律底线;由于缺乏资金存管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模式不完善带来的各种操作风险等。这就要求我们及时调整法律制度,用精确的法律规制来守护这种新格式的“诗意与距离”,守护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碧海蓝天。

以精准法律规制守护金融创新的碧海蓝天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金融技术和监管技术的金融监管革命

从现实来看,点对点借贷平台的不均衡是网络金融领域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由于野蛮的生长,所有的泥土和沙子都混合在一起,员工们也经常混合和流动。有些人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作弊。显然,P2P借贷中的混合平台是与P2P借贷的快速发展分不开的,这也为P2P借贷中加强平台监管提供了契机。如果说2013年之前是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增长期,那么2013年之后就是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期。然而,目前的法律体系对网络金融的监管覆盖面很小,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定也很多,导致我国网络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因此,借鉴欧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立法和监管实践,是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必然选择。例如,在顶层设计中,构建网络金融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机制已成为探索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领域,这将有助于加强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支持网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以精准法律规制守护金融创新的碧海蓝天

目前,网络金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缺失、监管手段缺乏、监管主体不清、监管队伍不足。这表明网络金融带来了金融技术和监管技术的金融监管革命,我们必须建立一个与网络金融新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监管框架和理念。事实上,网络金融的混乱不仅是由于网络监管平台的缺失和网络金融法律监管的缺失,也是由于行业自律的缺失。换句话说,除了加强监管,政府还应该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其他风险防范职能发挥更大的作用。金融自律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以及金融市场中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而行业自律则是金融机构信仰法律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的原动力。互联网公司必须依靠外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他们对规章制度的信仰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刘华春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研究对网络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以精准法律规制守护金融创新的碧海蓝天

在《网络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研究》的开篇,直接阐述了中国网络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价值理念和理念原则。然后,分析了中外网络金融系统的常见风险,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然后,对数字现金、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点对点借贷等网络金融的具体领域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立法、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交易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足,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制度选择和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此外,笔者还探讨了网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前沿领域,如网络金融信息披露及其豁免制度、监管沙箱、渗透监管等。,并对网络财务信息披露豁免的标准和制度设计、如何构建和实施网络财务监管机制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努力寻求一种平衡市场自由和经济安全、包容技术和金融运作与监督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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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网络金融监管的异同

为了全面总结网络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网络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研究》对不同形式的网络金融进行了分类法律分析,特别是对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和股权众筹等监管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研究和分析,力图勾勒出基于不同形式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规制路径。为此,笔者还努力收集世界各国网上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开拓新的思路。西方发达国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监管。笔者认为,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中关于分业经营的相关规定促进了监管职能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的转变。然而,从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的过渡却迈出了一小步,形成了机构监管和职能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这种混业监管的局面只是一种过渡,但由此产生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相也给空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带来阻力,增加了金融安全的潜在风险。有鉴于此,美国从2008年金融危机中吸取了教训,推动了一系列涉及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这些改革措施改变了多边监管模式,有效解决了监管重叠和监管truth/きだよ/between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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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的功能性监管模式不同,欧盟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是制度性监管,它倾向于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义,并采取审慎监管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欧盟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盟在金融监管体系安排和具体监管环节上采取了许多金融监管改革措施。由于成员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发行的股票和债券都是金融工具,欧盟要求金融服务机构明确其法律性质,规范其注册程序和豁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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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欧美发达国家拥有相对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能够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风险。经过进一步分析,欧美在网络金融监管方面既有区别又有共性,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路径设计上有着相同的目标。首先,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识别和防范互联网金融系统的风险。在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识别、监测和处理金融稳定的危机和系统性风险;在欧盟,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职能是宏观监控各地区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在重大风险发生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时提出包括对策在内的建议。其次,宏观审慎监管是主要方法,必要时辅以微观审慎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欧美发现审慎监管应坚持微观与宏观的统一,并建立了宏观审慎框架。第三,要努力推动金融监管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共享。为了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美联储、财政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在欧盟,类似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加强了各政府职能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也为统一信息披露提供了条件。为此,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对等借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人,并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欧盟对点对点贷款有更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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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形成规范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知情权受到侵犯,信息安全难以保障,财产安全保护不足,消费者难以索赔,这将导致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为加强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风险监管范式,笔者提出了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风险投资多元化、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消费者知识普及教育、禁止网上销售不当行为等一系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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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网络金融犯罪、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后,笔者呼吁尽快形成规范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有413起,2014年有1,266起,2015年有1,622起。鉴于网络金融领域的高犯罪率将危害整个金融业,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笔者呼吁更新刑事立法理念,以跟上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

以精准法律规制守护金融创新的碧海蓝天

互联网金融法研究是科技大变革时代的包容性金融法律理论,也是人类社会大变革时代人与人工智能之间金融博弈与发展的学术前沿。我期待在这个前沿领域出现更多的学术研究成果。

标题:以精准法律规制守护金融创新的碧海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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