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我国海洋污染形势严峻,一些地方陆源污染超标排放问题依然突出。由于入海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低于陆地,许多沿海地区都有巨大的“排海工程”。20年后,新一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将再次启动,控制部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试点项目也将启动。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尽快调整海洋污水排放标准,以取得更大的海洋污染控制效果。

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海工程”浩大

污染物入海排放标准低

诱发“排海工程”

“目前,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处于生态退化和灾害频发的重叠期。”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司长常可最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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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中国每平方公里约有20个大中型漂浮垃圾,每平方公里有2845个中小型漂浮垃圾,每平方公里有52123个海滩垃圾。"中国海洋垃圾污染水平处于世界中游水平."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汪聚应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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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一些沿海景点、一些河口和海边的垃圾填埋场仍然可以看到成堆的垃圾。漂浮在海面上的垃圾会阻挡阳光,阻碍光合作用,造成水体缺氧和水质恶化,并导致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死亡一些内部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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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情况比陆地污染严重得多。从表面上看,海洋的问题在于海洋,其根源在于陆地。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陆地,陆地上进入海洋的污染物总量太大,超过了海洋的承载能力。”宁波大学校长沈曼红在接受《经济信息日报》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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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许多非法和不合理的排污口入海。根据生态环境部提供的信息,2017年,中国沿海各省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清查。根据调查清查结果和入海排污口登记信息,我国沿海地区的海洋污水处理工程中,共有89个近海污水(废)水排污口。近海排污口数量最多的是浙江省,共有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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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沿海地区正在实施‘排海工程’,污染物排放场所由陆地上的江河湖泊变为海洋,污染物入海排放标准低于陆地污染物。”沈曼红表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污染物排放的转移,并建议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取缔“排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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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生态环境部也表示,在陆地监管方面,将尽快出台《入海排污口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事后监管。

控制海水排放总量

成为新一轮海洋污染控制的焦点

新一轮海洋污染治理已经启动,实施排污口动态监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已提上日程。

今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坚决防治污染的意见》,强调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工作。率先实施渤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海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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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199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20年的执法检查后,最近启动了新一轮执法检查。检查重点是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等重大法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防治、废弃物倾倒的基本情况以及船舶及相关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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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部联合发布了《渤海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提出通过三年的综合治理,陆源污染物总量将大幅减少,入海河流中的劣ⅴ类水体将大幅减少;实现工业直接排放海洋污染源的稳定排放;完成非法和不合理排污口入海等清理工作。还将开展试点项目,控制排入海洋的水污染物总量。沿海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逐步建立,天津、秦皇岛开展了总量控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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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沿海省份也发布了海洋污水处理路线图。例如,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沿海水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提出了八项重点任务,包括控制陆源污染排放和加强海洋污染源控制。天津还提出对排污口入海实施动态监管,严格执行排污口入海排放标准,加快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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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顶层设计

调整海洋污水排放标准

在业内人士看来,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化工作机制,以杜绝大量污染物排入海洋。尤其是海洋污水排放标准亟待调整。

以海洋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染控制标准为例,近年来,随着海洋污水负荷的增加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提高了排放控制要求,一般采用污水二级处理后排放到近海,而不是项目开始时污水一级处理后排放到海洋。许多海洋专家表示,我国《海洋污水处理工程污染控制标准》中宽松的排放控制水平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迫切需要加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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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需要逐步完善,以重点行业污染源为重点的行业排放标准和通用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但是,目前采用的标准没有明确适用于具体行业,适用范围模糊,是一个通用的排放标准,不能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完全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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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低水平的排放控制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公平竞争。标准排放限值相对宽松,只需对污水进行简单的一级或一级半处理即可达标,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因此,企业之间的排放控制要求设置不当,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排放控制要求低于内陆不发达地区,不利于污染控制责任的公平分担。形成了“以海为沟”的不健康倾向,鼓励污水排放入海,近海污水排放可能对高水平的沿海环境功能区造成污染,导致优质水质比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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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沿海水域自然条件的限制,我国大部分海域的水交换能力不高,稀释扩散能力较弱。应针对与海洋相关的污染源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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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海洋项目污水处理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以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已建立并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以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指标为重要依据。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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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出建立和实施重点海域总量控制制度,但具体措施尚未出台。许多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出台具体措施。要明确沿海地区总量控制指标,依法为当地海洋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指导,促进沿海地区提高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效果当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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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要根据海洋的承载能力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只要海洋环境质量达不到预定目标,就意味着排放总量过大,应该继续减少。”沈曼红说道。(记者班)

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海工程”浩大

编辑: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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