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之所以受到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是因为过去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党委书记、代理院长甘代兴,曾任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是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主审法官。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一天,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非政府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是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的两个社会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环境之友研究所和福建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被告是福建、浙江的四位公民。
原告称,2008年7月,被告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未依法办理采矿权手续,将剥离的泥土和废石倾倒在山脚下,造成植被严重破坏。2011年6月,被告还雇佣了一台挖掘机在矿井斜坡处开路,并扩大了矿井池塘的面积。
2014年7月,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三名相关人员有期徒刑。"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企业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清理葫芦山煤矿采石场现有设备和废石,并就地恢复受损的森林植被。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和6月5日举行了两次公开开庭。10月29日,一审判决作出,四名被告被命令清理矿棚、机械设备等。五个月内,恢复受损林地28.33亩的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树木,并进行三年的抚育和保护。如果森林植被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将补偿110.19万元,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将补偿127万元,用于就地生态恢复或异地公共生态恢复。
“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我国第一个由社会组织提起并由第一家法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判决生效,对后续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作为一个有着30多年法律经验的老法人,甘代兴对此案深有感触。“本案的审理不仅规范了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而且引入了专家助理法院制度,使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和公正。并警告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人,让社会看到正义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在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前,由于违法成本太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案件屡禁不止,许多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守法。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总的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甘代兴认为,环境责任越来越严格,只有具有高度环境意识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记者何璐)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3日04版)
编辑:计然
标题:新环保法施行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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