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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微企业服务,如何使银行“敢贷、肯贷”,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是根本保证。在支持措施上,浙商银行从管理体制、业务政策和财政政策三个方面给予支持;相应约束机制的建立有效提高了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浙商银行: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

在服务小微企业的过程中,客观存在着信贷资金来源成本高、小微企业人员管理困难等问题。除了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特点外,如何使银行“敢贷、肯贷”,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是根本保证。

浙商银行: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

有鉴于此,浙商银行建立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尽职豁免机制,推动经营机构“敢贷、肯贷”,积极为小微企业服务。

截至2019年5月底,小微企业国家标准贷款余额达到2222.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4.36%,在全国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其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45.9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16.95%,在全国18家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不良贷款率为1.14%,资产质量在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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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支持”激励机制

据了解,浙商银行将把小微业务纳入分行考核指标,给予专项费用补贴,重点考核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和信用质量,并将小微企业贷款完成率与分行行长和行领导的奖励挂钩;同时,开展各种小微企业竞争,激发小企业加盟商和员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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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持措施上,本行从管理体制、经营政策和财政政策三个方面给予支持。

具体而言,管理体系层面制定了与大中型企业明显不同的小微企业体系、运营流程、专业团队和管理方法。每年,信贷资源都专门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显然不得挪用于其他企业;同时,在支行层面成立了一个由5名账户经理和1名风险经理组成的“5+1”特许团队,并授权特许团队合理确定小微客户的整体融资规模和杠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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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政策方面,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ftp利差优惠政策,不同时期的利差折扣为20-60个基点。同时,长期小微企业的ftp资本成本降低。期限超过3年的按3年ftp执行。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引导经营单位向小微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同时,开展“服务小微、拓展投资”专项竞赛,按照小微贷款增量、应收账款链增量、小微资产池业务增量、1000万元及以下微园区贷款业务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绩效奖励;此外,总行小微贷款业务指导利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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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政策方面,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安排专项支出,降低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罚力度。

构建小微服务的约束机制

浙商银行根据小微业务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从小微客户、贷款投资和账户管理人员入手,建立了相应的约束机制,有效提高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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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本行坚持“近、小、好”的客户导向目标,制定了《浙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客户界定办法》,明确了业务规模、员工、银行融资等方面,明确了小企业信贷客户准入标准,严格控制了4家以上合作银行或信贷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小企业客户的信贷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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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浙商银行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贷款投资和实际资本流动的监管。目前,已采取各种监测和防范措施,防止贷款资金非法流入住房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等领域。它严格调查和审查贷款资金的使用,通过系统功能进行监测和警告,并加强检查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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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账户经理管理,浙商银行还制定了《小企业营销人员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2017年版),明确了小企业营销人员和风险经理的岗位职责、工作条件、资格管理和培训、日常工作制度要求、等级考核和管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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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尽职调查豁免制度

记者了解到,2008年,浙商银行开始探索建立小企业员工尽职调查豁免制度,以解决小微企业服务中的“不愿放贷”和“怕放贷”心理。2017年,根据监管要求,结合实践经验,我行制定了《小企业账户管理人员信用风险尽职和豁免实施细则》。据统计,2016-2018年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责任审查1291项中,83项被免除责任,占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责任审查总数的6.43%;减少了143起问责案件,占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责任审查总数的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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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框架下,浙商银行规范了尽职调查豁免范围,定义了5个可以完全豁免的案例和4个可以豁免或部分豁免的案例。

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能够严格按照我行的制度规范进行操作,并且客户风险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全面,则信用风险确实是由重大外部客观原因造成的,风险发生后相关人员及时采取预警和处置措施;如信贷资产本金已结清,因欠息少而不良,无明显违规经营行为,已按规定追究,均完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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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豁免或部分豁免的情形包括:信用风险为单笔信用暴露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全部房地产抵押业务,业务经营无明显违规行为,抵押物不存在影响处置的缺陷,现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较轻的情形。特别是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员工,在我行担任小微企业账户经理5年以上,新入职不到2年的大学生账户经理,以及从我行非信贷相关岗位调任不到1年的账户经理,只要操作规范,可以豁免或部分豁免。 从而大大提高长期从事小微企业的员工和新员工从事小微企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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