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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这意味着土地增值税将启动立法进程,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走向法律。那么,集体房产纳入税收范围会有什么影响?清算的调整将如何影响房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将税收制度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税收范围,同时建议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调节基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化:集体房产纳入征税范围;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地方政府对普通住房和集体房产享受减税和免税的权力;明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期限,将清算环节从清算和清算合并为清算;收款管理模式改为后续管理。
“这些变化可能会对相关利益相关方(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税务合规要求产生影响。”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国企业税务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朱宏向《证券日报》表示,例如,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征求意见稿》不再区分“可清算”和“可清算”两种情况,而是将两种情况合并为“可清算”的六个条件。这就对企业的税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既避免了因延迟纳税申报而导致的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又考虑了清算后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影响。
诸葛房产搜索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蒋郭俊告诉《证券日报》,征求意见稿对纳税申报和清算的强制性更强,比现行规定更严格、更规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一些房企的财务压力,对抑制房企过度粗放发展和灰色空房管起到一定作用。虽然短期内会降低住宅企业的资金利用率,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住宅企业把握发展和经营的步伐,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征求意见稿”将集合管理模式转变为后续管理。”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国企业税务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王伟向《证券日报》表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清算审计的现行做法,已被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行完成清算。征管模式的转变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风险。如果税务机关经监督检查认为有必要补缴土地增值税,企业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税收风险。因此,纳税人需要更加注重对相关政策和操作标准的把握、数据的准备、内部风险控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地方政府对普通住房和集体房产的减免税权限。
在中央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免税政策一直在继续: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经济适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和收回的房地产。在地方税收优惠方面:增值税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房建设免税,并授权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减免;至于集体房地产,在房地产市场不发达、土地价格水平较低的地区,省政府有权减免土地增值税。
朱宏认为,《征求意见稿》下放了普通住房减免税的决定权,如果今后地方政府不免除,将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增加。
此外,王伟表示,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在文件解释和征管上存在差异,给双方带来不确定性。我希望这一次,在土地增值税的立法环节上,我们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更清晰的指引。
标题:土地增值税拟立法 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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