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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煤炭供应体系质量,促进煤炭行业趋利避害,调整产业结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个部门近日研究制定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计划,到2021年底,中国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数量将减少到800个,华北和西北(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数量将基本撤出。原则上,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数量将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规划》明确了四项主要任务: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在政策引导下积极退出一批;有条件升级改造一批;严格监管少数30万吨/年以下需要保留的煤矿。
其中,就严格执法时限内关闭一批而言,《建议》要求2019年基本撤销以下煤矿:山西、陕西、宁萌等四个地区30万吨/年。、以及辽吉、黑苏、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和其他地区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30万吨/年以下、长期停产建设的僵尸企业煤矿(包括超过批准建设期限一年以上的未完成项目建设);岩爆、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低于30万吨/年。
在自愿退出一批煤矿的政策导向方面,《规划》要求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励和补充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江西)和黑龙江省为重点,自愿退出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
《规划》还要求不增加30万吨/年以下的新增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其中山西、陕西、宁萌等四个地区不得低于60万吨/年。
此外,《纲要》还指出,要加强财政支持。2020年前关闭和退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励资金支持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申请和使用专项奖励资金。
标题:华北西北“小煤矿”2021年底将基本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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