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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国辉
10月12日,《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关于相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和发布《身份识别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债务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起草了《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旨在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分别简称“标准债务资产”和“非标准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和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问:身份识别规则的起草理念是什么?
答:第一,坚持法治原则。根据现行证券法,公开发行债券应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而私募债券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一定的政策空.确定除现有合法发行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外,其他标准债务资产应明确界定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的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中,
第二,尽量避免因识别标准债务资产而导致的市场波动。是否认定标准债务资产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和基础设施机构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对现有资产的监管要求保持不变,以促进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
问:基础债务资产的识别范围是什么?如何具体操作?
答:《识别规则》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为各类债务资产提供了清晰的识别路径,增强了债券市场的包容性和包容性。具体而言,在《认定规则》颁布后新增的各类债权资产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认定为标准债权资产;如果标准债务资产得到确认,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此类标准债务资产,以替代现有的非标准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了标准债务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规定为债权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为申请主体,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标准债务资产认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相关规定,对相关债权资产进行认定。
问: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的资产认证的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关系?
答:《指导意见》规定的五个具体条件包括“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的、包容的概念,是由各种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和金融产品工具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资产通过了标准债务资产的认证,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与债券市场的其他基础设施相协调,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问:如何理解《注册规则》中的过渡安排?
答:在《指导意见》的过渡期内,“本细则发布前未纳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债务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以免除非标准资产的投资期限。匹配、配额管理、集中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出版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标题:明确标债与非标界限 推动市场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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