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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eiruo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整治银行业和保险机构消费者侵权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和保险业开展消费者侵权整治工作。整改工作限于2019年底,持续3个月。
《通知》明确指出,整顿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混乱局面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许多市场参与者将此次整顿解读为加强金融监管、消除混乱工作的继续和落实。
回顾过去三年,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具体整改行动来看,在“三违、三套利、四不当、十乱”的沉重打击下,金融风险已经收敛,行业生态继续修复,更好地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从体制改革层面看,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形成了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全面负责、一行两会一局、地方分工负责的金融监管框架,基本建立了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金融监管体系;从思路上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已逐步形成,基本形成了有效的财务控制体系;从制度建设层面看,新的资产管理规则正在实施,长效机制在不断完善。
与上述体制改革相比,有些人认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一件小事,总会让位于其他看似更为紧迫和重要的改革。在我看来,它不是。
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比,金融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其相对分散,其音量有时被忽略;由于不同群体的财务知识水平,尤其是风险防范意识参差不齐,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随着近年来新金融业态的蓬勃发展,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增多,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混乱现象时有发生。从“暗示”某些理财产品有担保、免息、保险销售夸大保护范围等“小细节”,到以互联网金融为旗号的非法p2p平台的不断爆发,再到校园贷款、日常贷款等引发借贷、暴力或非法集资风险的各种事件的爆发,每一个案例看似小病,但都可能演变成一颗痛苦的心,形成系统性风险隐患。
此外,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实质上是金融机构治理不当,这是金融机构非法经营、管理不善、流程不畅的结果。从《通知》附件中具体提到的混乱情况可以看出,此次整改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过度营销,业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消费者风险的义务,甚至宣传不当,故意误导;二是忽视风险,向低收入群体或高风险客户出售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的产品;第三,存在捆绑销售或私下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这些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是各种金融混乱的温床,是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自身疾病的表现。如果我们忽视了上述问题的整改,可能会扩大监管的盲点,使违规获利者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出现“恶财驱逐良财”的现象。合法合规业务也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让位于非法业务。因此,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也是为了优化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减少金融混乱的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通知》明确规定了自查整改、监督抽查、报告总结等具体时间节点。,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不仅限于此。多年来,监管当局对此非常重视。“党、党、会”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与此同时,监管当局修订和制定了一些监管制度、条例和措施。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牵头原“三会”消费者保护部起草并宣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2016年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机构信息披露、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等内容。,为加强整改和监管提供依据。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专项整治工作,就像学习和考试的关系一样。这种混乱的矫正只是一种周期性的评估,更重要的是,平时的成绩是否到位。借此机会整顿混乱局面,监管当局只向所有金融机构发出了强烈的关切信号,并明确了改进方向。从更广的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不依赖于体育监督,而是应该在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中进行,在法律法规构筑的制度防火墙内进行,并在国家金融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建设中完成。
标题: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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