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矿山生态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规范了矿山生态恢复基金的提供、使用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矿山企业应根据原矿直接销售和原矿间接销售的收入、矿物种类系数和开采系数,每季度综合计提生态恢复基金。基金使用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和恢复费用,地表植被破坏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防治和恢复费用,受损土地复垦费用,地下含水层破坏的防治和恢复费用等。
矿山企业应当边生产边修复,并按3年为一期申请生态修复验收;在闭坑、闭坑或闭坑前,资金应用于完成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并及时申请验收,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足。对未按规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异常矿业权人名单或严重违法违规承诺名单。对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企业,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张静文
标题:江西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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