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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雪晴编辑祝建华
一份突破多重混合改革体制障碍的沉重文件正式发布。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18日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防科技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定价机制、职工持股和集团公司混合改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一些意见针对混合改革初期的多重障碍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纳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革试点的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领域的首批三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将率先受益。”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不受数量限制
在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职工持股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试点企业的数量不应受《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意见》(发改[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件”)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程序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有效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工作,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重点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加强规范指导。
在此之前,133号通知提出,应严格飞行员条件,限制飞行员人数,防止“冲向顶端”。本文要求试点企业的主营业务应为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企业,9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应来自企业集团的外部市场。
根据133号文件,SASAC选择了中国电机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国电气设备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公司下属的江西电瓷等10个子企业作为第一批中央企业级试点项目。目前,全体员工已完成第一阶段投资入股,共引进外部资金18.3亿元。在地方企业层面,在28个地方选择了164家首批试点企业,其中25家完成了员工持股。
记者注意到,133号通知针对的是“主营业务在完全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企业”,而国家发改委牵头的《若干意见》主要针对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领域,这些不是完全竞争行业,而是国家战略重点领域,甚至是国有企业垄断领域。也就是说,对于上述七个领域首批三批混合改革试点企业,职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数量不会像133号通知规定的那样受到限制。
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混合改革将增加新的案例
与子公司的混合改革相比,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混合改革很少见。截至2017年底,只有中国联通(600050)、上海贝尔和鲁花集团是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若干意见》指出,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可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央企业申请试点改革的方案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权由谁持有等实际问题是可行的。
在研究人员看来,当国有企业为独资企业时,SASAC是中央企业集团的直接股东。现在,经过中央企业集团的混合改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集团股东多元化。因此,混合改革后,中央企业集团应由法人机构持有国有股。上述人士推测,未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能取代SASAC,持有中央企业集团的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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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改革企业将推进试点联动
根据《若干意见》,国有企业改革试点的核心任务,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董事会权力的落实、经理人员的市场化选择、企业履行社会职能的剥离以及历史问题的解决等,都是高度相关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的衔接。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其他国有企业的改革试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实行相关的试点政策。
诚然,在国企混合改革之后,薪酬改革是激励员工最直接的方式。周说:“目前,在工资问题上,内部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同时,中央企业也缺乏适应市场机制的股权激励政策。”
《若干意见》提出了集团层面混合改革下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赋予混合改革企业更多的工资管理自主权。文件指出,对于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落实董事会权力试点的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别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充分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中积极推进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约束,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军工企业有望突破招商限制
《若干意见》也对军工企业的混业改造做出了新的安排。文件指出,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深化,现行的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政策法规已不能适应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国有控股军工企业类别的有关规定。在类别修订完成前,如果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防科工委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研究处理。
目前,军工企业在引入其他所有制资本进行混合改革时面临一些限制。一些军工企业人士向《上海证券报》表示,预计未来将在混合军事改革试点项目中引入私人资本。
周还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解决企业各种历史问题的高成本也是混合改革的一大难点。例如,工厂经营集体雇员地位变化的补偿问题;为退休工人支付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生活津贴;分离社会职能的补贴问题等。,缺乏明确的扶持政策,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重组进程,使国有企业不敢改制,民营投资主体不敢进入。”
对此,《若干意见》提出,在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职工的劳动合同应继续依法履行,其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改革前后员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和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标题:混改新政突破多重障碍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不受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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