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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银行雇员从一家公司的账户转移了数百万的存款,法院裁定该银行不负责任?这家银行的员工也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员工杨将汝州平安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牧业)账户中的120万元资金划入另一企业账户。杨不仅是汝州农村商业银行的正式职员,也是平安牧业的股东。
根据一审判决,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返还平安牧业120万元存款,并赔偿相关损失。然而,该判决在二审中被“推翻”,二审驳回了平安牧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平安牧业承担。
《民族商报》记者从平安牧业法人处核实,今年3月6日,平安牧业以邮寄方式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截至5月5日,仍未收到答复。
那么,是什么情况?这是银行的错还是别的什么?
存款由“银行雇员”转移
2016年,平安牧业在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拥有120万元的资金,为扶贫贷款,年利率为5.625‰。
2016年12月29日,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员工杨要求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将平安牧业账户120万元资金划入民生银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另一家企业开立的账户(港股01988)。
值得注意的是,杨不仅是汝州农村商业银行的正式职员,也是平安牧业的兼职业务人员。据企业调查,2013年,杨、等二人共同出资成立平安牧业,并以25%的持股比例成为平安牧业的股东和监事。
同时,根据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的民事判决,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了两种主要的转账凭证。一是电(信)汇凭证(手写),它不是由汇款人签名的;另一张是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收取200元转账款的打印账单。备注中,收款人、账号、金额等信息均手写,并加盖平安牧业财务专用章和平安牧业法定代表人印章两次。杨也在上面有他的签名。
平安牧业状告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要求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返还平安牧业120万元存款及经济损失,贷款利息支付至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归还日(利率为5.625‰)。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承担。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汝州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规避风险,确保存款人的存款安全,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在取得加盖平安畜牧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合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从平安畜牧账户转账120万元违反了存取款操作流程。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内部人员管理和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存在明显缺陷,与平安畜牧账户资金划转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一审判决,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返还平安牧业保证金120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5.625‰赔偿平安牧业自2016年12月29日起损失120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为15600元,由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承担。
二审判决被“推翻”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了平安牧业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平安牧业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受理费。
据悉,汝州农村商业银行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因此,矛头指向电(信)汇款凭证。
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认为平安牧业没有过错,不应返还平安牧业的任何资金。
漳州农村商业银行确实从平安畜牧账户转账120万元。在转账过程中,漳州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了平安牧业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预留的印鉴。平安牧业法定代表人加盖平安牧业财务印章,并在转账前核对平安牧业指定账户。在整个转账过程中,漳州农村商业银行没有任何过错。对于平安畜牧所主张的损失,它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平安畜牧认为:1 .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存在重大失误。
首先,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根据托收汇票上注明的手写内容办理汇款手续。该凭证实际上没有汇款功能,但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收取手续费。
其次,账单底部的手写部分没有加盖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这是作者没有注明的。这与银行实际操作的要求不一致。银行在转账中遇到一个手写错误,要么被重写,要么被盖章。然而,该案金额达120万元,未经严格审查,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所要求的安全义务。因此,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在该基金的运作上犯了一个重大错误。
2.电汇凭证的汇款人栏中没有平安畜牧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要求,电汇凭证必须由汇款人签字,这严重违反了汝州农村商业银行的操作规程。根据本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本案的审理完全符合有关规定。
此外,平安牧业与收款人没有业务或经济联系,汝州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运营者,应该认真、严格履行审核职责,但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没有明确执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应按双方约定的年贷款利率返还平安牧业120万元存款并赔偿平安牧业损失,首先本案汝州农村商业银行电(信)汇证明上没有汇款人平安牧业的签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电(信)汇证明确实不规范。
二、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手续票据上注明收款人河南水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9××13,金额:120万,汇款银行:民生银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该票据加盖平安牧业财务专用章(盖章2次)、平安牧业法定代表人杜如同印章、案外人杨签字。正式由汝州农村商业银行从平安畜牧账户中向河南水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出120万元人民币,这是平安畜牧的意向和授权。汝州农村商业银行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返还120万元存款的责任,并按双方约定的年贷款利率赔偿损失。
第三,对于涉案的120万元资金,汝州市公安局正在对杨进行立案调查,杨汇出平安畜牧资金的原因和目的仍不清楚。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汝州农村商业银行和平安牧业的过错和责任,平安牧业作为原告应当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因此,平安牧业要求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返还120万元存款,并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赔偿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民族商报》记者从平安牧业法人处核实,今年3月6日,平安牧业以邮寄方式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截至5月5日,仍未收到答复。
标题:银行员工转走客户百万存款 员工参股公司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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