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22字,读完约3分钟
■我们的记者郭金辉
为落实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下调10%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以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最近发布了《关于清理和规范电网和开关电源环节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取消部分电网企业垄断服务收费项目
根据通知,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格进行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向用户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准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包括在供电的基本服务中,如更换电卡的费用、电费的再收费、更名转让费等与其服务内容类似的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准和回复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用户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物价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电费。需要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不得收费。
全面清理规范转移供电环节的不合理涨价行为
电源转移是指电网企业不能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需要从其他主体转移电源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办公楼等出现了不合理的价格上涨。,而国家降低一般工商电价的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传导和落实。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以确保降价结果真正惠及最终用户。
根据《通知》,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主动提供服务,尽快实现直供,并按目录销售价格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的,继续实施供电转移,供电转移的主体要将今年的降价政策和措施全部传递给最终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输电环节收取的其他费用,纠正非法增加输电主体和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加快实施已出台的电网费清算政策
《通知》建议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收取的电费。省物价部门应督促电网企业在今年7月底前退还向电力用户收取的所有临时电费。因客户注销等原因无法退回的,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在营业网点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不能返还的,应当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许可收入。
同时,对余热、余压、余气排放自备电厂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电网企业应在7月底前将当地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等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政府资金及附加征收明细等情况上报省级物价部门。尚未落实的,省物价部门应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8月底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降价措施的实施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9月组织专门工作组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监督和指导。
标题: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地址:http://www.boaoxuexiao.com/bqxw/6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