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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自备电厂历史悠久,由企业投资建设,以满足生产用电和用气的能耗需求,一般不向国家电网送电。由于复杂的历史、体制、市场等原因,燃煤自备电厂目前面临许多问题。如何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是解决防范燃煤电厂产能过剩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进一步加强电力总体规划,促进电力行业有序发展的关键任务

燃煤自备电厂面临"史上最严"整治 治理不能"一刀切"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规划(征求意见稿)》,对全国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和运行提出了24项整改意见,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燃煤电厂监管政策”。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能源革命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形势下,燃煤自备电厂的良性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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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生命之源”

近年来,我国燃煤自备电厂的装机容量和发电量迅速增加。截至2017年底,中国燃煤自备电厂装机容量约为1.4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7.9%。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中国所有具备转型条件的燃煤自营单位都应努力实现超低排放;加快淘汰落后燃煤自备电厂,使合格的在役燃煤自备电厂成为合规市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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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效中心副主任熊认为,面对燃煤自备电厂存在的历史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摒弃“有色眼镜”,尊重其创造社会价值的本能动机,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其成为公共电厂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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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分析说,在解决历史问题、消除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下,燃煤自备电厂至少可以在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自备电厂具有接近终端负荷、管理效率高、利用小时数稳定的优点,可以为企业和周边居民提供稳定、低成本的电力和供热,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能耗成本。其次,燃煤自备电厂的发电机组一般容量小,分布广,可以灵活承担调峰任务,具有更大的成本优势。第三,作为跨越发电侧和用电侧的重要市场主体,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较少受到传统体制和机制的约束,有条件成为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活水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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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实现燃煤自备电厂的科学治理和规范化管理,关键是要明确自备电厂的责任和权利,明确哪些规则必须严格遵守,哪些是自备电厂的特点。”熊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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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只有明确责任和权利,燃煤自备电厂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参与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熊表示,从责任和义务的角度来看,燃煤自备电厂必须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并合理缴纳相关费用;执行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如环境保护、能源消耗、淘汰和停产,是公平有序竞争的基础;同时,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全面执行电力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承担电网安全调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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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中心主任周认为,自备电厂作为不同于一般公共电厂的发电主体,在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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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燃煤电厂,应允许它们不受歧视地接入电网,并独立参与市场交易。”周表示,符合要求的自备电厂应享受平等、非歧视的上网服务;自备电厂企业可根据交易规则直接与售电主体和电力用户进行交易,也可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不能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应被视为普通用电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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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表示,应允许自备电厂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点,自主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公平参与电网辅助服务的评估和补偿,并按有关规定获取效益。燃煤自备电厂还可以减少自发用电,增加市场购电,替代风力、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在促进新能源消费的同时合理增加自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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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还可以依靠发电侧资源,在独立售电、增量配电网、终端综合集成供电、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开展新的业务形式和新的模式创新,为其他用户提供低成本、灵活性和可靠性。电力和供热服务。”周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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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应该尊重历史,区别对待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按照稳存量、严增量的原则,加快推进燃煤自备电厂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实现燃煤自备电厂能耗、污染排放和装机容量的“三降”,实现社会责任水平、安全运行水平和清洁能源消费规模的“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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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各地区、各企业的燃煤自备电厂存在的问题以及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燃煤自备电厂的科学管理不仅要坚决和强化,而且要尊重历史,注重稳定。治疗和有序分类的原则继续发展。”熊说,在治理过程中,要坚持“疏导”的原则,不搞一刀切,针对具体情况和具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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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规范燃煤自备电厂治理的阶段性目标是促进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实现与公共电厂的公平有序竞争,最终目标是转变为公共电厂,实施综合集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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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建议,燃煤自备电厂向公共电厂的改造应逐步进行。一方面,燃煤自备电厂在缴纳各种费用、承担社会责任、达到节能环保标准、维护电网安全等方面应坚持与公共电厂相同的标准管理;另一方面,自备电厂毕竟不是公共电厂,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利益机制,因此有必要引导其主动创造价值,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可以在发电时间、参与市场交易、剩余电力上网、电网接入决策等方面给予自主性、灵活性和便利性,从而稳步推进未来的综合并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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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各种问题是燃煤电厂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一般来说,历史遗留问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资金及相关费用的拖欠,另一类是项目建设违规和运营资质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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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建议,对于第一类问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各种费用要足额收取,做到全部收费。今后,自备电厂缴纳的费用应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对于第二类问题,应尽快明确“身份合法化”的充分条件。对于手续不全的项目,只要条件具备,自备电厂的生产经营应按照责任追究、人员办理、手续办理、生产合规的原则,尽快规范化、法制化。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应坚决采取停业、拆除等手段促使其退出市场。(《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林火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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