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积极践行生态修复的司法理念,旨在大力推进生态修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重,惩教结合,为九江生态文明先锋示范区建设保驾护航。

二十条举措大力推进生态修复

《条例》从生态修复的概念、生态修复案例的适用范围、生态修复工作的处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

《条例》明确了适用于生态修复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八种类型、生态修复权的主张以及环境资本法院处理生态环境破坏刑事案件的程序。列举了生态修复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和生态修复责任的履行义务,并针对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等不同的生态环境破坏案例,提出了不同的修复方法和措施。

二十条举措大力推进生态修复

《条例》要求,生态恢复点应以原址恢复为主,场外恢复为辅,恢复点由办案单位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或集体组织确定。异地修复时,已建成生态修复基地的,可以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态修复基地进行修复。

二十条举措大力推进生态修复

根据《条例》,生态恢复可以作为被告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犯罪情节轻微,符合要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环境资源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启动、指导和监督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系与合作,履行生态修复机制实施中的职责,加强相互合作与配合。

二十条举措大力推进生态修复

此外,《条例》还对恢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如何监督被告或第三方开展生态恢复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记者通讯员沈冯伟)

编辑:张静文

标题:二十条举措大力推进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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