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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管理层的这一举措表明,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将从计划生育转向国家卫生,计划生育政策将完全放开。
财经网9月11日电-昨天晚上,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规定,三个计划生育部门全部被取消,同时增加了四个新的部门:老年健康部、职业健康部、人口健康和家庭发展部以及卫生局。
最高管理层的这一举措表明,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将从计划生育转向国家卫生,计划生育政策将完全放开。
以下是全文:
[中国机构编制网]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组织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和福利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部级机构。
第三条国家卫生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卫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国家卫生政策,起草卫生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及化和便民化以及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的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研究提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理与经营分离,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和模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
(四)组织协调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建设。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用药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药品短缺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法制定和发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完善综合卫生监督体系。领导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七)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和标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和预警,研究提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的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工作,指导基本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建设。推动卫生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年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健康与福利委员会应牢固树立“大健康、大健康”的理念,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健康为重点,转变模式,强化基层,重视安全,把重点从治病转移到关注人民健康,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和健康促进,加强重大疾病防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卫生服务体系。二是加大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的力度,推动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延伸、向边远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第三,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普及化和便民化。第四,协调推进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理与经营分离,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主体和方式多样化。
(十四)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定出生政策,研究并提出与出生有关的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的政策建议,促进出生政策与相关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匹配,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计划和政策,执行国家人口发展计划中的相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化和趋势,建立人口预测系统,开展重大决策的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的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促进人口整体的长期均衡发展。
2.与民政部的职责分工。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负责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和措施,将医疗保健与保健相结合,全面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和促进老龄化事业的发展,并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保健、精神卫生和老年人护理服务等老年人保健工作。民政部负责协调养老服务的推广、监督、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养老服务建设的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职责分工。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传染病的整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和海关总署建立和完善了口岸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合作机制、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传染病的通报和合作处理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国家健康与福利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收报告,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告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于有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建议。
5.与国家健康保险局的职责分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加强了医疗、医疗保险和医药的制度和政策衔接,建立了沟通和咨询机制,共同推进改革,提高了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健康与福利委员会共同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并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有下列内部机构:
(a)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2)人事部。制定卫生专业人员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3)规划、发展及资讯科技署。承担健康中国战略的协调推进,组织制定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统计。带头执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4)财务部。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5)法律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任务。
(七)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信息发布工作。
(8)医疗行政及医院管理局。制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和道德建设的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促进护理和康复事业发展的责任。制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督、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9)初级卫生和卫生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专项预案的编制,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指导卫生应急系统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部门。制定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培训等医学教育和毕业后继续教育,协调和指导医学院校的教育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引导和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药品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药品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药品短缺预警。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价格政策和鼓励支持药品生产的政策提出建议。
(14)食物安全标准及监察及评估部。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新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审查。
(15)老年人健康部。组织协调老龄政策措施的实施。组织制定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老年人卫生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6)妇幼保健部。制定妇幼保健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妇幼保健、出生缺陷预防、婴儿早期发育、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殖技术服务。
(17)职业健康部。制定与职业健康和辐射健康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协调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十八)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司。承担人口监测和预警工作,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支持体系。
(十九)宣传部。组织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20)国际合作部(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和指导卫生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和对外援助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一)卫生局。负责中央卫生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局。负责政府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国家健康与福利委员会共有行政人员525人(其中两个委员会10人,救助机构流动人员4人,离退休干部29人)。有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级领导88名(其中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监督员10名,老干部局2名)。
第六条国家卫生委员会所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资料来源:中国组织网,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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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卫健委发布公告 3个计划生育司全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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