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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亮编辑邱江
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实施。试点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试点,建立健全试点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近年来,公共租赁住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积极发展。随着大量公共租赁住房的竣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根据《纲要》,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行政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内容。所有适合市场化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服务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实施。购房内容主要包括入住和退房管理事项、租金收取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维修事项、综合管理事项等。
《建议》指出,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但不受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如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设立的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将其划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有条件和能力提供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纲要》要求试点地区建立方法灵活、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健全采购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具体承办主体应当通过公开择优选择。要确定以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采购流程,加强全过程跟踪监管和政府采购服务效果检查验收,并及时公开信息。
同时,试点地区应根据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内容明确、可操作性强、易于评估的基本服务标准和规范,以方便承办主体的掌握和对购买主体的监督。购买者应及时检查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此外,试点地区应建立包括购买者、担保对象和第三方的绩效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在采购合同中,有必要细化和量化预期目标、实施效果、被保证对象的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并制定以被保证对象满意度评价为重点的评价指标体系。
标题:8省份试点 政府购买公租房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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