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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12月25日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这标志着市场准入否定列表制度在中国的全面实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仅剩4项禁入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改革司司长许善昌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全面推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中国在市场准入领域建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再随意出台市场准入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清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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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崔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建立国家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针对各种市场实体,包括外资企业。在这种框架下,它有助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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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的长度进一步缩短

通过梳理,记者发现新负面清单的主体包括两类:“禁止进入”和“允许进入”。具体而言,新的负面清单包括4类禁止进入和147类允许进入,有151个项目和581项具体管理措施。与试点版本相比,减少了177项,减少了288项具体管理措施,清单长度进一步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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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善介绍说,为稳步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6年开始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开展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将扩大到15个省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多轮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否定列表(试点版)进行了全面的审核、修订和优化,形成了本次发布的否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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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指出,四个禁止准入项目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禁止性条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项目;禁止违反规定开展金融相关业务活动;禁止违反规定从事与互联网相关的商业活动。禁止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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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禁止违反规定的互联网相关业务活动》中,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属资金,不得非法集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邮寄或网上交易方式直接向社会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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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事项,徐善表示,市场主体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予准入,或者市场主体按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进入。

添加本地许可措施

随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以前的一些试点地区与其他地区在实施负面清单的过程中是否还会存在差异?

对此,徐善表示,鉴于我国区域发展、资源要素禀赋和主体功能定位存在较大差异,为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和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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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新的负面清单中,专门增加了“地方许可办法”一栏,纳入了少数国家管理办法未涵盖的地方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符合省人民政府依据《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制定的清单定位,进一步体现了地区差异,提高了清单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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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专门增加的“地方许可办法”分散在负面清单许可准入的各个领域,包括内蒙古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在云南设立木材储存、运输、交易和中转场所的审批;四川省蚕种生产、储存和经营许可证;黑龙江省有33个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药材采集狩猎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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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布之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还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8年版)。那么,如何区分这两个“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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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徐善表示,这两份名单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仅针对外国投资者,属于外国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管理措施,是各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也是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地区,按照境内外投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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