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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民间资本开始介入农村金融,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和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目前监管体系运行不畅、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人们对传统观念认识不全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的客户群体相对单一,主要服务对象仍然是传统的简单农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从辽宁省阜新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来看,基本模式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互助基金合作社为补充的服务体系。网点分布不均,农村信用社基本覆盖所有乡(镇),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县域设立机构,服务对象较窄,主要集中在国有粮食储备和城市建设用地储备,农业银行基层营业网点数量逐年减少,邮政储蓄银行有选择地介入农村。农村银行业务规模小,业务发展速度慢,服务三农的范围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互助基金规模小,金融实力弱,涉农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金融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农村金融机构的协同作用无法充分有效发挥。

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

私人资本进入

农村金融服务的影响

放宽农村银行准入条件意味着民间资本的有条件干预,这将对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金融整体服务效率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它可以冲淡银行机构长期以来的“政府主导思想”,真正实现民主管理,共担风险;另一方面,提高服务水平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公平竞争。当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无疑会对农村金融业务市场份额的再分配产生一定的影响。未来的商业竞争是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只要监管到位,就会产生积极、正面和有益的影响。然而,民间资本的介入对监管当局提出了新的要求。民间资本介入后,使得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加困难,尤其是其信用风险更加隐蔽。如何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控制其风险,需要建立相关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其相关指标真实性的监管力度,特别是要防范垄断、股东操纵、非法经营、服务对象错位和金融秩序混乱造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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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资本干预

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a)私人资本的干预没有加强支持农业的有效性。据阜新介绍,民间资本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它们大多位于城市地区,利率很高,很少贷款投资于农业、农村和农民,主要是为了盈利,利率高达30%。他们中的一些人秘密筹集资金,这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导致许多团体访问,影响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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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意识低。农村银行受到监管要求的约束,支持农业的贷款必须达到75%以上。信贷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其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是,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知度较低,吸收存款困难,吸收和储存资金的成本较高,development/きだよ 0业务有限,这影响了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也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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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资本不真实。从阜新民间资本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互助基金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都存在虚假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一些农村银行股东的注册资本大多以贷款方式注入,缺乏民间资本进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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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全开放民间资本还不够成熟。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监管手段还不够成熟。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保险机制应对风险的经验不足。一旦危机发生,很容易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现在完全放开还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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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私人资本的参与缺乏政策和法规的限制。从中国金融体系的运行情况来看,长期公有制的基本概念没有改变,公众对金融民营化的认识不高,对涉及私人资本的银行机构缺乏信任。此外,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法律保障,公众也不信任私人金融机构。大多数人认为在这个机构存钱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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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建议

(a)加强政策指导。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对农村银行民间资本的管理,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农村,真正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农村。同时,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借助主流政府媒体宣传村镇银行的服务宗旨,在成立初期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支农和再融资给予必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介入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小额信贷公司,应进一步设定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条件,引导民间资本面向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农民成立小额信贷公司,增强小额信贷公司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点允许民间资本设立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到期后将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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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监督制度,严格监督管理。根据民间资本干预领域,应制定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例如,农村银行应由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互助基金应由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并应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以确保民间资本的真实性,并在农村金融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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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相关立法,提供法律支持。本文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了《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民营资本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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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共同作用,为“三农”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加快“三农”金融服务是一项顺应民意、解民生忧、惠民生、面向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工程。政府、涉农金融机构和典型农户应加强沟通、联系和共识。通过建立政府、涉农金融机构和典型农户之间的协调机制,搭建政府、银行和农户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可以共同解决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各类农业金融机构的民间资本力量,充分发挥民间资本介入者的管理和社会管理经验,推进农业金融创新的继续实施,在公平竞争中推进创新理念,取得创新成果,真正为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多点金融服务,使民间资本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生力军。

标题: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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