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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7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效果后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效果后评价工作。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不能修复的,由损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修复。跨行政区域发生损害的,环境保护、土地等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应当与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修复组织者。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协商或者判决的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赔偿义务人不能进行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有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办法》明确了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生态环境破坏恢复效果的后评估。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修复效果后的监督管理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修复责任人有故意拖延、施工质量问题和次生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记者王)
编辑:计然
标题:山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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