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了《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控制行人过马路、闯红灯和跨越障碍物;非机动车闯红灯、倒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随意开车,改变车道,不礼貌的行人,随意停车;将物品扔出车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乱写乱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将污水和污物倒入泉水池和水渠;在山体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垦土地的;在居民区走廊、绿地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未经许可种植农作物或其他植物;制造生活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带绳子遛狗,清理粪便,遗弃狗;13不文明行为,如在禁烟区吸烟。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已明确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和重点监管;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可以以适当形式揭露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公共场所管理和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劝阻和制止不力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举报。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并可当场拍照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对积极劝阻公民不文明行为的,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被表彰的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条例》中规定的相关不文明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明确随地吐痰或者乱扔废弃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住宅区,走廊、绿地和其他公共区域到处都是垃圾,未经允许种植蔬菜和其他作物或其他植物。劝阻无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法律法规规定了主要处理的不文明行为的处罚种类和范围。济南市要求有关部门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况,从重处罚。
《条例》还明确,要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支持扶贫、助老、助孤、助残、优抚、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慈善活动捐赠财产,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对献血者和表现突出的献血者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献血者和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在临床用血、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移植等方面依法享受优先和优惠待遇;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己的场所和设施,设立学习雷锋志愿服务站、公益性阅读点和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困难群众提供饮水、取暖、避雨、读书看报等便利服务;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设置独立的母婴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建设更安全、更便捷的通道和卫生设施。(记者田克新)
编辑:张洋
标题:随地吐痰最高可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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