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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判决文件网公布了一起挪用资金的刑事审判,涉及英达证券的前身沈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自10多年前挪用6000多万元人民币进行股票交易以来,经纪公司员工洪会文一直在逃。他于2017年7月26日被捕,同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拘留,同年9月1日被捕。
3月14日,这个十多年前的老案子首次在判决文件网上披露。洪会文挪用6000万元进行股票交易,一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向两个信用合作社借6000万元股票
据资料显示,沈伟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经历了两次增资扩股。2006年8月,沈伟证券更名为英达证券。
洪会文(原名关朝平),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任沈伟证券振华路营业部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他担任沈伟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总经理。2002年8月,洪会文从沈伟证券辞职。
洪会文在担任沈伟证券振华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以代理买卖国债的名义,向江西省几家信用合作社借款,然后将资金转投个股获利。
2001年1月26日和2001年3月6日,被告洪会文代表“深圳市牟伟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与“牟伟证券振华路营业部”为同一业务实体),与江西省吉水县xx合作协会(以下简称“集贸”)和江西省泰和县xx合作协会(以下简称“泰谋”)签订了《委托代理国债买卖协议》
那年a股暴跌
然后逃了15年
从判决文件公布的时间来看,基金君看到当年a股经历了一千次大的下跌。
上证综指从2001年6月的2245.44点的局部高点下跌至半年内的1339.20点,跌幅达40%。洪会文将挪用6000万元进行股票交易,估计他会损失很多钱。
2001年8月至9月,洪会文因担心资金被挪用,在从沈伟证券振华路营业部转到深圳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期间,分别伪造了“牟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牟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广场营业部”的印鉴,并向“集贸”和“泰某”出具了虚假的“证明”和“确认函”,承诺涉案金额60元
2002年上半年,洪会文因所涉债务无法如期偿还而逃离深圳。
2003年前后,洪会文花钱委托他人申请了一张名为“关某”的身份证(洪会文本人的照片),供自己使用。
2017年7月26日,陕西省延安铁路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陕西省咸阳市林文路抓获被告人洪会文。
从深圳逃到陕西咸阳花了15年时间,距离超过2000公里。
英达证券帮助偿还了超过3300万英镑
根据判决,“集贸”于2001年2月27日将人民币3000万元汇入牟伟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百花支行开立的账户。2002年4月,洪会文等人返还基金“冀某”。
2001年3月6日,“泰谋”将3000万人民币汇入牟伟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百花支行开立的账户。
2002年11月22日,“泰谋”从牟伟证券追缴资金。牟伟证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26日对被告人洪会文立案侦查。经过诉讼,2006年11月,牟伟证券的后续公司——盈谋证券有限公司返还“泰谋”本金及利息共计3300万元。
洪会文认为:只是为了留住客户并为他们分配资金
洪会文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如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会文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按照不怀疑案件的刑事诉讼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1.特种证券和金融业仍不成熟;
2.本案涉及的政府债券买卖“合法使用”的前提不存在;
3.被告同意的行为只是非法的,而不是挪用;
4.本案涉案资金虽经江西省人民法院另一案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借款”,并认定为魏证券的“公款”,但不能等同于本案涉案资金在事发时属于单位,或者被告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
二、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
1.被告错误判断了涉案款项的所有权性质,主观恶性较小;
2.这是一起非典型的挪用资金案。本案的资金数额应当稀释,数额应当仅视为被告构成犯罪的一个因素,而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
3.被告是初犯,无犯罪记录,改变了过去;
4.此案的发生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这是由金融证券业不规范和大环境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他一审被判8年徒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得到了书面证据、证人证词、受害人陈述、被告供词和辩护的证实,这些证据在法庭上提出并经过交叉质证,证据真实、充分,足以得到证实。
在牟伟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分别从集贸和泰某处收到30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洪会文未经客户授权和委托将款项转入他人账户。无论资金属于公司还是客户,这种行为都是挪用。被告挪用资金的主观意图明显,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被告人洪会文到庭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合理的,被我院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决洪会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标题:6000万大案!营业部老总挪用巨资炒股还不起 上演千里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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