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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沈依灵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草案)》的决定。为什么要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经济普查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在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国家统计局负责人作了解释。
经济普查不是随机的,而是有规律可循,依法办事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它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一起构成了三个定期的全国普查项目。通过对中国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实体、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全面调查,人们可以了解中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以及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构成,并了解所有法人实体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情况。
今年,中国将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后的第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赢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胜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基础工作。”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表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了解我国最新财富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新特点,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人口普查将充分反映供给侧结构改革、新能源培育和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
经济普查不是随机的,而是有规律可循,依法办事。这个“学科”就是国家经济普查条例。2003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纳入经济普查,并于2004年启动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依法开展普查,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从那以后,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修改。贾楠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中关于普查机构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联系。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起草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司法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该决定于7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近期发布国务院令。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我们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
那么,《条例》的主要变化是什么?贾楠认为,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对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不再具体列举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按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贾楠介绍说,随着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中国各类经济实体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据初步估计,约有3000万个法律实体、工业活动单位和近6000万个自营职业家庭,需要组织人口普查普查员和指导员逐个进入家庭,现场登记和收集人口普查数据。
其次,对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要进行适当调整。修订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抽样调查方法也可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为了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的负担,降低经济普查的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增加了规定经济普查应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信息的基金。
第三,目前,经济普查数据的收集、审查和报告已从传统的填写纸质普查表格并逐级审查和报告的方式转变为新的数据处理方法,如用电子设备现场收集数据,通过企业网络直接报告。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条例》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逐步”上报普查数据。
最后,为了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条例》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为了与国务院机构改革衔接,原法规中的“工商、质检”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普查数据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工作量大,涉及许多商业秘密。如何确保数据真实无水分?
国家统计局执法监察局局长徐小海表示,根据《统计法》,凡参与统计欺诈、瞒报、拒报、迟报、谎报或隐瞒统计数据的,特别是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数据、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迫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徐小海说,国家统计局已经成立了执法监督局,重点是预防和惩治统计欺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宣布了去年调查和处理的72起案件。近年来,执法力度越来越大,而且这种情况还会越来越大。
一些企业担心,在提供真实数据后,数据泄露可能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林涛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更加明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经济普查对象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其表述符合《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
此外,有关部门会否根据普查结果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林涛介绍说,《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经济普查中获得的单位和个人的数据,严格限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同时,《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披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一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数据。它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经济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数据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也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处罚这些单位的依据。因此,请放心,普查对象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林涛说道。
人民日报(2018年7月11日,第10版)
标题: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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