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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指出在缺碘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应以销售碘盐为主,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在高碘水基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应以销售碘盐为主,确保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场所食盐碘浓度的规定。严格规范碘盐供应渠道,引导定点食盐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生产碘盐。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的碘盐供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规范碘盐管理,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碘盐供应范围。在缺碘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应以销售碘盐为主,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在高碘水基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应以销售碘盐为主,确保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会同卫生、卫生部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辖区内县(市、区)的盐碘浓度和高含水碘区名单,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导,加大对碘盐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碘盐浓度标准的实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场所食盐碘浓度的规定。对销售场所不符合食盐碘浓度要求的盐产品,盐业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规范碘盐供应渠道。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本地区人口适当碘营养水平的前提下,会同卫生、卫生部门做好水基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碘盐供应工作。同时,严格规范碘盐供应渠道,引导定点食盐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生产碘盐(碘盐生产比例表见附件),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碘盐销售网点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
四、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省级卫生部门根据盐业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加强碘缺乏病动态监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输和营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的方式,确保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边疆民族地区的人口能够吃得起合格的碘盐。
五、加强科学补碘的宣传教育。省级卫生部门应完善碘缺乏病预防机制,做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加强科学补碘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观念。
各级政府要从保障人民健康和盐业市场长远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把规范碘盐管理和保证合格碘盐供应作为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不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确保科学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碘盐生产比例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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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发改委: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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