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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齐豆豆○编辑祝建华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杨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一案举行公开审理。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上海证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判决标志着上海证监局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已经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随着上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不断发展,员工数量也不断增加。截至2017年底,上海共有5万多名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随着员工数量的快速增长,也呈现出人员流动频繁、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上海证监局一贯重视员工行为管理,不断加大对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自2015年以来,共采取行政监督措施97次,实施行政处罚3次。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上海证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3起案件中,有2起是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案件,1起是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案件。其中,耿某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一案,耿某于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客户证券账户,非法所得5800元。中牟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一案中,中牟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在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期间私下接受委托,在营业部操作客户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非法所得31,429.89元。
上海证监局指出,耿和钟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的规定,即证券公司员工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私下买卖证券。根据《证券法》第215条,上海证监局对耿和钟进行了警告,没收了他们的非法所得,并分别处以6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
杨非法买卖股票一案,经查,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杨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期间,控制使用其母尹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买入股票交易金额。3.01亿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额3.17亿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600100股,诊断股)”151000股,累计获利100元。根据《证券法》第199条,上海证监局责令杨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434万元,并处以罚款4,302万元。
上海证监局表示,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有明确的界限和底线。一旦跨境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当行为,不仅会造成工作职责与客户利益的冲突,甚至会导致内幕交易、利益转移等严重违法行为,极大地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在实践中,一些员工明知故犯,侥幸从事股票交易,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最终将导致后果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标题:上海证监局重拳出击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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