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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简单、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南开大学生态文明研究所副所长须贺首次在条例中标出了生态文明的相关内容。
须贺说,随着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双向提高,我市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该规定的制定不仅明确了文明行为的概念和标准,而且对个人文明行为规范提出了更全面、更高的标准要求,对于规范公民行为、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文明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条例明确规定,必须保护花园、绿地和水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秩序;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在朝拜、祭祀和参观时,我们应该遵守祭祀制度、礼仪规范、文明祭祀等。,让市民清楚知道“问甚么”、“提倡甚么”和“怎样做”。
“生态文明建设归根结底是人类文明建设。一方面,法规的制定是我市长期创建文明城市宝贵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将文明城市建设制度化、法制化,更便于实施和落实。”须贺说,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长期规划,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未来。表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批评和揭露不文明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记者孟若冰)
编辑:计然
标题:人人参与 推进生态文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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