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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报道:短片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10月30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了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动短片”与“合拍小视频”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
本案原告北京微播视觉技术有限公司认为“5?12.我想对大家说,“短片是由短片的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涉及到《黑脸五》,应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享有相关短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百度网通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拥有和运营的“群发小视频”上传播本案涉及的短片,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两被告的擅自传播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连续24小时在“百度”网站首页和“小视频”客户端首页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两被告认为所涉及的短片不是原创,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短片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对涉案短片提起诉讼。“合作拍摄小视频”提供空信息存储服务,涉及的短片由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两名被告没有编辑、整理或修改用户上传的内容,他们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两名被告已经履行了他们合理的注意义务。
同时,两被告认为,原告在诉讼前没有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告进行有效投诉,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申请。
本院合议庭就涉案短片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主体身份是否合格、涉嫌侵权的情节和性质、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是否有效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双方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记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现场看到,此次审判采用网上审判方式,双方当事人和审判法官在屏幕上“见面”,远程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参与诉讼,无需亲自出庭。整个庭审过程由自动语音识别系统记录,法庭上没有书记员的座位。庭审中使用的技术,如播放涉案视频、自动生成庭审笔录、电子签名远程庭审笔录等,有效地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提高了庭审效率。
公众通过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法院审判公开网参加了此次审判。
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抖音诉“伙拍小视频”侵权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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