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29字,读完约4分钟
我们的记者傅秋实
7月4日,浙江省保监局连续发行两张票,全部是由于保险机构互联网平台的“推广费”。
其中一张涉及魏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一经纪”)。因准备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魏一经纪被罚款50万元,执行董事被取消资格。
据了解,“保险商”应用是杭州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的互联网保险平台,也是面向小额经纪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这是因为科技公司持有杭州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全部股权,而投资管理公司持有魏一经纪公司的全部股权。
根据科技公司与魏一经纪公司签署的推广合作协议,魏一经纪公司通过“保险商”应用推广保险产品,并向科技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保险公司”通过注册用户推广保险产品。保险推广过程完成后,技术公司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公司向用户支付约定的“推广费”。
据浙江省保监局出具的票据显示,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魏一经纪按照“保险人”收取了27%的保费结算费用,并向科技公司支付了该费用,共涉及保费6.83亿元,结算金额1.84亿元,实际支付金额1.63亿元。该技术公司向魏一经纪公司开具了1748张发票,发票金额为1.84亿元,发票内容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
对于上述费用,魏一经纪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技术服务费”科目收取人民币1.84亿元,扣除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1044万元。但问题是,在技术服务费中,只有1.46亿元用于R&D等技术公司的技术服务和“保险商”应用的运营费用,其余3829万元用于支付“保险商”注册用户的推广费用。
是科技公司为“保险公司”的注册用户支付了3829万元的推广费,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130条规定,保险佣金只支付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不得支付给他人。
据业内人士透露,从处罚结果来看,监管机构认定3829万元的推广费是保险佣金。根据《保险法》,保险佣金只支付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魏一经纪人因向科技公司支付保险佣金而受到惩罚;然而,这3829万元并没有如实出现在魏一经纪的报告中,这也是其受到处罚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张票与永诚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助理有关。根据浙江保监局出具的客票,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永诚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通过微营销平台共收取保费12990.79万元,向某技术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014.27万元,其中某技术公司留存634.9万元。
剩下的2379.37万元除了634.9万元归自己外,都到哪里去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永诚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的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财务报销及相关费用审批清单、相关会计凭证及发票等。经监管机构认定,永诚财险浙江分公司将技术服务费虚高23,793,7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向业务人员(“小卖部”业主)支付展览费用,其中员工(店经理甲)16,296,200元,非员工(店经理乙)7,497,500元。永诚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王为直接负责人,被罚款10万元;该公司被罚款50万元。
"这两张票有代表性."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机构向科技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后,科技公司如何使用这些费用与保险机构无关。”
可能很难判断一个保险机构是犯了无意的错误还是故意犯罪,但最终受到打击的是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发出的罚款无疑提醒保险机构,在任何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环节都不应有侥幸心理和懈怠情绪。
标题:曝光互联网保险平台“推广费”问题
地址:http://www.boaoxuexiao.com/bqxw/12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