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委办公厅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了《大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省级规划和大连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协商和诉讼规则,以及生态环境恢复和损害赔偿的实施监督。

大连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建议》明确了应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在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开发区和市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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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服务功能的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恢复方案的编制、评估和评价以及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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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方案》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于本方案。第一,如果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需要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二是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第三,历史遗留的没有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破坏,被纳入当地政府正常的环境治理工作,但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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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破坏的不同类型,规划指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生态环境破坏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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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还对生态环境恢复与损害赔偿的实施与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等做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以及赔偿权利人或指定部门对生态环境恢复的影响。或机构向公众开放并积极接受公众监督;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资金应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支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协商或者判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替代性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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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还鼓励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评估、补偿、生态环境恢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护公众知情权。(记者杨安立通讯员卢嘉轩)

编辑:计然

标题:大连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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