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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在我市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本市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获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

  奖励范围覆盖自2015年11月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在执行落实国家和本市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具体包括——

  本市派往对口帮扶和支援合作地区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工作人员和集体;

  承担贫困地区产业、就业、异地搬迁、生态、交通、水利、电力、网络、农村危房改造、教育、健康、科技、文化和旅游、金融、综合保障等重大脱贫攻坚工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在脱贫攻坚中承担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承担扶贫开发组织、协调、运转等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需承担脱贫攻坚任务工作半年以上)。

  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需承担脱贫攻坚任务工作一年以上)。

  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需承担脱贫攻坚任务工作两年以上)。

  对于在脱贫攻坚任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或优异成绩的,可不受上述脱贫攻坚工作年限限制。

  推荐专项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参评工作人员总数的25%。推荐记功及以上奖励人员,一般不超过推荐奖励人员总数的20%。

  《通知》提出,专项奖励工作要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推荐,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

  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推荐拟奖励人选和集体,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标题:嘉奖、记功、记大功!北京为这些个人和集体设专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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