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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能够充分整合集团成员的各种资源,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受到各方的高度尊重。发展步伐加快,发展模式日益多样化,数量和规模迅速增长,对金融体系的影响逐渐加大。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可低估的潜在风险,迫切需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
监管中需要加强的客观因素
(一)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条件不明确,不符合金融业必须持证经营的要求。目前,中国金融业仍是实行严格准入的行业。无论银行、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清算等。,它必须获得经营许可。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如工业资本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这有很高的门槛。然而,由于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明确限制,各种资本通过参股或控股国内外现有金融机构的方式进入金融业,成立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政策不明确、监管套利、监管空白等现象。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只有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履行机构监管职责,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跨行业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存在监管空白、监管真空.的现象金融机构发起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受单一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监管方式也不一致。为了实现资本回报最大化,金融机构必须趋利避害,寻求监管套利。同时,由于没有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整体监管,大量由非金融机构发起的金融控股公司不受监管,处于无序、野蛮的增长状态,风险基础不明,许多风险只有在暴露后才知道。
(3)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复杂,资本约束弱化,风险隐蔽性增强。一些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安排,在不同层面进行套期保值,交叉持股,隐藏实际控制关系和受益人,为非法关联交易提供便利。一些企业投资债务基金,而另一些企业进行虚假投资和循环注资。通过复杂的资本运作,他们参股甚至控制了一些金融机构,然后成立金融控制集团。事实上,他们缺乏支持集团稳定运营的实际资本,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4)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发挥协同效应,风险隔离等内部控制机制不到位,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频繁发生。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联系松散,缺乏整体考虑,缺乏资源共享,协同性差。许多非金融企业盲目跟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但缺乏财务管理经验,风险管控能力低,合规管理意识薄弱。一些企业甚至利用非法关联交易干扰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其他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同时,由于被控实体行业与金融企业之间缺乏风险隔离机制,当相关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时,行业风险与金融风险交叉感染,形成恶性循环。
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加强监管的总体方案
(一)在监管原则上,宜坚持管放结合,注重标准化。一方面,加快金融业“双向”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应疏而不堵,允许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促进产融结合,鼓励各类金融控股公司适度竞争,进一步完善金融结构,整合金融资源,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严格控制金融风险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任务。在放开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严格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确保实体经济与金融领域、金融控股公司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防止各种非法操作引发的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领域蔓延,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正当利润,防止境外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向中国扩散。
(二)在监管对象上,应坚持内外结合,注重全覆盖。建议建立覆盖国有资本、民营资本、海外资本等各类资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将各类资本纳入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有必要制定“基本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各种资本发起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必须遵守。无论资本的所有权性质如何,发起机构是否为金融机构,是否具有金融业管理经验,都应满足这一基本条件,以确保所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准则,并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与其他金融监管政策保持一致、统一和协调。同时,要分类制定差异化监管实施细则,体现一定的差异性,进一步严格执行产业资本跨境进入金融业,并提前着手规范境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华综合经营。
(3)在监管时机上,宜坚持距离与距离相结合,注重长效。按照“燃眉之急”的原则,金融混乱、金融风险较大的非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应率先清理整顿,优先制定监管规则。对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鼓励其通过增资、建防火墙、售股等方式限期整改和规范。同时,坚持先试点,从国有金融机构发起的金融控股公司、地方国有资产、产业资本和互联网企业中选择一定数量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试点,边完善相关制度边尝试监管,最后在试点的基础上引入正式的监管体系,努力构建长期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4)在监督主体上,要坚持统一与分离相结合,注重协调。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结合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现实,建立一种统一与分离相结合的伞形多层监管模式是可取的。具体而言,央行负责在母公司层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审批各种资本准入,并对跨行业、跨业务行为进行统一监管,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稳定性和合规性。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确保微观主体指标符合单独监管的要求;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同时,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加强监管信息和数据共享,发挥监管协同作用,防止监管套利。
(e)就监管内容而言,重点应放在威慑上。总的来说,要严格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金融业务,防止监管真相空和监管空怀特的发生。同时,要突出监管重点,重点加强对资本真实性、关联交易合法性和防火墙机制有效性的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业务的涉案机构和主管人员严格执行“双罚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的机构和个人禁止进入市场,确实产生了有效的冲击,确保了监管和业务合规的有效性。
标题: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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