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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603000)7月31日电(朱江)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增存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自然资源部明确表示,在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征地后,如果两年内未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同时,对于企业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依法收取或收回闲置土地费。
根据通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将已批准但未供应的数量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衡量指标,在已批准但未供应、闲置土地多、处置不良的地区,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明确各地区批而不补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对于两项任务都完成的省份,国家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根据因子法的计算结果,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10%;任何任务没有完成,20%的新建设用地计划目标将被削减。
《通知》提到,对于企业造成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认定,并依法收取或收回闲置土地费。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要明确责任,按规定处置。闲置的工业用地,除法律规定外,合同中应予以收回,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使用。其中,对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可按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指引》及相关工业用地政策实施过渡政策;根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通知》明确规定,无效或撤回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后,及时汇总上报部。部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标注,该批土地不再包括在内,但不提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应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类别进行认定,并注明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用及补偿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对于闲置土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确认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数据,并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下,尽快明确处置原则、适用类型和振兴利用方式。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建设用地“增储联供”机制运行的监管。国家土地监察机构应将尚未供应和闲置的土地及其处置纳入监察工作重点。对于未利用土地面积大、处置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出具督察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通知最后指出,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标题:自然资源部:企业闲置土地依法依规收缴费用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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