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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齐豆豆57;编辑齐
再盛科技(603601)今天宣布,公司于8月15日接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公司股东起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国茂参与股权转让纠纷。有趣的是,在审查了起诉材料后,再盛科技认为,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国茂和四名原告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四名原告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了再盛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这是起诉对象上的错误。
回顾此次诉讼的背景,今年2月5日,再盛科技与苏州威爱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威爱普”)及威爱普周洁明、王月芬、太仓创发投资咨询办公室(有限合伙)(“太仓创发”)的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增资扩股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现金1.35亿元,框架协议签署后,威爱普的运营低于预期,盛盛科技董事会调整了拟投入资本的金额和比例本公司于今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将维亚普拟增资调整为1833.75万元,增资后持有维亚普10%的股份。
根据再盛科技的公告,周洁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是魏爱普的股东,是本案的原告。今年3月31日,魏爱普、周洁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杨兴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魏爱普的股份转让给杨兴智。协议签订后,周洁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因与杨兴智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于今年7月25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再盛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国茂列为被告。
周洁明、王月芬等原告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被告支付原告7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3000万元;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如不能履行则赔偿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上述法院传票中提及的股权转让纠纷,再盛科技表示,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国茂与四原告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原告提起诉讼的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杨兴智和四名原告,而在生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国茂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四原告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了再盛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国茂,这是错误的起诉对象。
标题:再升科技 因股权转让纠纷接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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