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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彦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不断融合,催生了一种新的金融业务发展模式——金融技术。虽然金融技术带来了一定的技术便利,提高了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相应的业务风险。为了加强金融技术风险监管,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于2016年5月率先推出“监管沙箱”计划,随后许多国家相继推出“监管沙箱”计划。目前,我国金融科技业务蓬勃发展,引入这种新的监管手段迫在眉睫。
中国推出“监管沙箱”的必要性
(1)中国金融科技业务未来发展前景广阔,需要加强风险监管。近年来,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大幅缩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来自金融科技企业的竞争。为了提高竞争力,传统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创新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实现各种业务的金融技术,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同时,金融科技业务的创新必然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这意味着市场规模越大,风险的危害性就越大。因此,加强金融技术监管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2)传统的风险监管方法难以应对金融技术的创新,必须加快风险监管工具的创新。金融技术是计算机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在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结合的过程中,风险更多地体现在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上。然而,我国现有的风险监管体系侧重于对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不能有效监管创新型金融技术业务,迫切需要引入“监管沙箱”等新的风险监管工具。
(三)传统风险监管思维相对僵化,有必要增强前瞻性风险监管思维。传统的风险监管侧重于“过程中”和“事后”监管,容易出现滞后性,导致金融监管缺位和失败,难以适应金融科技业务的创新。因此,为了应对金融技术带来的变化,迫切需要研究“监管沙箱”等新的风险监管工具在中国的适用性,探索如何通过低成本、快速的实验来检验金融技术业务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判断现有监管规则是否需要调整,从而增加监管政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4)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科技监管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如何监管金融技术是各国监管当局工作的重点,最好的例子是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推出的“监管沙箱”计划可以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为提升中国在金融技术发展领域的监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金融技术监管的国际趋势,积极参与“监管沙箱”等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金融交流与合作,增加中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议中的话语权。
英国“监管沙箱”的主要做法
(一)“监管沙箱”测试的应用标准。所有金融科技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测试。所有申请测试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进行的创新必须接受fca的监督;被测试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是突破性的;被测试的产品或服务显然能够使消费者受益;产品或服务确实需要由“监管沙箱”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有效性;申请测试的企业应在测试前充分了解“监管沙箱”的适用法律法规。
(二)“监管沙箱”测试的操作流程。Fca规定“监管沙箱”测试分为以下六个步骤:应用测试企业向fca提交测试应用;Fca评估申请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创新性并能使消费者受益;fca和申请公司共同确定每个产品或服务的测试计划;申请人正式进入“监管沙箱”进行产品和服务测试;fca应跟踪和监控整个测试过程,申请企业应在测试过程中向fca报告关键问题和书面报告。根据测试结果,fca决定是否允许申请企业在实际市场上推广其产品或服务。
(三)“监管沙箱”测试的具体要求。根据fca,“监管沙箱”的测试要求主要分为六个测试项目:测试时间、客户数量、客户选择、客户利益保护、信息披露和测试计划。测试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通常为3至6个月;在获取相关实验所需数据的前提下,应严格控制客户数量;申请人应找到能够承担产品或服务测试相关风险的合适市场和客户;申请人应制定客户保护计划,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应定期披露与测试相关的信息;Fca应定义测试计划,以尽量减少测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4)消费者保护中的“监管沙箱”测试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主要包括:检测企业必须充分告知消费者检测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及风险补偿措施;检测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并报fca审批;参与“监管沙箱”测试的消费者仍然享有与普通金融消费者相同的法律权利;测试企业应该为测试做好充分准备,并向fca证明他们有足够的财力满足金融消费者的补偿需求。
中国的“监管沙箱”
金融技术监管的启示
(a)鼓励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创新,为金融技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英国是世界上金融技术业务投资增长最快的国家,平均每年可为英国带来200多亿英镑的收入,这使英国政府认识到金融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金融科技业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尤其是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使得许多金融业务只用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成功完成,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因此,中国应鼓励金融科技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培育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沙箱”的监管效力,推动中国金融科技业务进入更好更快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专业的“监管沙箱”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管沙箱”测试机制。金融科技业务通常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整合不同客户群的金融需求,从而有效提升客户良好的金融服务体验。因此,单一的金融技术业务也将涉及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下,有很多部门参与了“监管沙箱”测试,这大大降低了测试效率。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技术业务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技术的监管、指导和合规。同时,建立“监管沙箱”测试机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效监控金融科技业务,并根据最终测试结果发布或调整监管要求。
(三)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产品的干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在金融技术业务发展的早期阶段,产品或服务的设计过程可能过于倾向于便利,而忽视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例如,减少移动支付步骤带来的便利成本可能是账户信息的泄露。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尽快介入。实质上,fca的“监管沙箱”是一种新的产品干预方法,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其做法,使金融技术测试产品或服务在正式上市前有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4)协调“监管沙箱”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确立“监管沙箱”结果的权威性。“监管沙箱”测试计划是一种新的监管手段,法律法规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漏洞。因此,中国要实施“监管沙箱”,在授权或监管豁免方面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而“监管沙箱”的测试过程也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通过协调“监管沙箱”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强化监管测试主体之间的行为规范,最终的测试结果更具说服力,从而有效确立“监管沙箱”测试的权威性。
标题:“监管沙盒”对我国 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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