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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重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尽快达到合理水平,到2020年底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比2017年底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此后,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时限
《意见》指出,分类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本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上年所有规模以上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线,基线加5个百分点作为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线加10个百分点作为今年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机制,限期降低重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境内外投资。重大投资应通过特殊审批程序,严格管理高风险业务,大幅降低各项费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原则,结合企业重组、质量提升和效率提升,通过积极优化债务结构、发展股权融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和依法破产,有效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加强金融机构对重债企业的协调和约束。对于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信息共享,发现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等隐性负债,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抵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于列入重点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过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的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进行,由金融机构联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格控制新的债务融资。原则上,金融机构不得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举借新债。完善资产负债约束评估,引导和加强企业财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资产和负债约束的支持措施
《意见》指出,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应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机结合。首先,我们应该厘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界限。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公司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通过国有企业举债,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融资或者与地方政府合作变相借款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现有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企业债务结构。第三,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充分利用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公司,将社会资本吸收为资本。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转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全面开展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筹集股权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份与债务相结合、投融资联动等方式进行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积极改革和重组,为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创造条件。第四,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在产业集中度低、同质化竞争突出的行业,加大国有企业联合重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第五,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意见》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长期以来由于执行不力、经营不规范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合理水平的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在执行本指导意见中弄虚作假的国有企业,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认为,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意见》明确了降低资产负债率的中短期目标,并通过分类监管和分类,将所有受资产负债约束的国有企业纳入其中。确定标准;同时,外部考核、内部约束通过企业管理机制的完善、市场化等来实现。,是切实可行的,能有效地促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下降。
标题:指导意见发布:高负债国企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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