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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金○编辑杨刚

澄清信托公司“尽职调查”边界问题的规则终于落地。记者获悉,备受信托业关注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今天正式发布。

《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今发布 信托业打破刚兑有了制度基础

作为信托业首次引入的规范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职责的具体方法,《指引》规定了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投资者的适当性等问题,旨在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人职责和尽职调查要求,达到约束受托人和客户“卖出尽职调查、买入自足”的目的。据业内人士称,该指引的主要目的是符合新的资产管理规定,这不仅加强了受托责任,也有助于打破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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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指引》由中国受托人协会制定,共10章64条。

《指引》涵盖信托业务的全过程,信托产品的营销、推广和信息披露纳入了新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最新的监管精神。”一位信托业的资深研究员告诉记者,《指引》中关于信托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对信托产品实施净值管理的规定,都体现了最新的监管精神,许多内容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等现行规定基本一致,因此不难跟进合规性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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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南》的要求,“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基本原则体现在许多内容中。例如,《指引》第14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理财知识和风险意识,并向投资者传达“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理念。“虽然在公正交换的声明中没有明确的中断,但这段话实际上反映了相关的含义。”上述研究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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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还要求信托公司遵循“卖方尽职、买方自给”的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履行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对此,信托业人士解释说,打破刚性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卖方的尽职调查”,而《指引》的规定将为信托业打破刚性交易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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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指引》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信托产品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对受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实行名单管理,并明确规定受托人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期限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和退出机制。信托公司不得为客户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渠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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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渠道业务出现问题时,如何界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责任一直不明确,这需要详细的规定。”一位信托公司研究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认为,该指引的发布有效界定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具体责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的运作,为今后信托产品纠纷中的责任划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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