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63字,读完约3分钟
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今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依法防治污染的决议》提出,要抓紧全面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的,要及时废止或修改。为落实有关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谁制定,谁清理”
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清理范围: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明确指出,清理工作应坚持“谁制造、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清理;如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被调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应当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同时,《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中有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订方案和修订废止理由;对涉及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报告;涉及立法改革和废止有关法律或者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的,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提出有关议案。
国务院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改废止上位法的文件精神,逐一研究清理。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文件相抵触,或者与现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文件相抵触,或者与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进行修改。
设定清理工作的截止日期
国务院已经明确了清理工作的时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在201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和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向国务院提交清理意见、修改稿和说明,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和司法部将于2018年10月底前汇总上述清理情况,并上报国务院。
事实上,地方政府在发文时明显违背生态环境保护精神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中央环境保护检查员向地方当局反馈的情况,许多地方已经颁布了一些"土壤政策",为环境违法行为开绿灯。例如,2014年1月3日,株洲市河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河塘区重点上市企业保护制度》,提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重点推进整改,原则上不进行首次处罚。
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底之前,全面清理和取消阻碍环境监管和执法的“土壤政策”。
业内专家向《国家商报》记者表示,在清理“土壤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消除了环境保护执法的障碍,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开展。
标题:国务院清理不符合生态环保精神文件
地址:http://www.boaoxuexiao.com/bqxw/9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