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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亮编辑邱江
自2018年10月8日起,上海市非居民人口将纳入共有产权房屋保护范围。9月27日,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新增住房保障共有产权范围内的人口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规定标准分(120分)的非居民人口,已婚,在上海无住房,在上海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住房保障共有产权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意见》指出,在继续为上海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保障住房供应的基础上,要重点解决在上海创业、稳定工作的常住人口,特别是各类人才和青年工人,重点解决持有居住证时间长、受教育程度高、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的住房困难。非户籍常住居民与产权人共享住房,与上海户籍居民采用相同的标准,即实行政府定价,购房人的产权份额不低于50%。
根据《意见》,在申请审查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应以家庭(家庭仅限于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为单位,向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相关对象应当提交诚信承诺,并对提交的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运作模式上,在不影响注册居民共有产权保障的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增加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的住房供应数量。原则上,供应金额应不低于上海市户籍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金额的20%左右;住房供应充足的郊区可以适当扩大供应规模。当申请人数较多时,将通过等待供应来运作。居住证持有人工作单位登记的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定期组织申请家庭抽签排序和选房。
在后期供应管理中,居住证持有人必须购买产权共有的房屋,该房屋必须用于家庭居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共有部分的租金。居住证持有人在取得产权证后5年内不得转让共有产权的房屋或购买商品房。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共有产权房屋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申请程序回购共有产权房屋。居住证持有人已取得房产证5年,同期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自有产权份额可转让给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其他居住证持有人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标题:上海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扩围 非户籍常住人口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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