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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于2018年6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2018年版)》(以下统称“负面清单”)分别于7月28日和7月30日实施。
负面清单放宽了资本市场服务中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包括: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上述限制将于2021年取消。也就是说,外资可以控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但中国股票的比例不应低于49%,而且从2021年起,外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与2017年的负面清单相比,取消了对“中国控股”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制。
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了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了放开证券业外资股比例的承诺,也符合并确认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文件。例如,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体现了外资从参股到控股的转变,规定“境外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应符合国家关于开放证券业的安排”,并对境外股东的资格和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样,2012年8月发布的《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2012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对外开放和海外股东有相关规定。
从中国证监会到NDRC和商务部,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和监管部门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对外开放指示和中央政治局今年7月31日“稳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要求,明确并积极实施“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将不受限制”,这表明了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心,也为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证券期货业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证券业对外开放给外国证券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负面名单将对中国证券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国证券业日趋成熟,资本市场不断完善,但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依然严重。2017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承销和保荐三项传统业务收入占中国所有证券公司营业收入的70.39%。证券业的进一步开放将改善产品和服务的严重同质化,也将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的有序整合,改善证券业主要机构分散的局面。
在负面清单发行和证券业逐步开放后,更多的海外金融机构将有机会进入中国市场或增加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多家世界领先的金融机构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外资控股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外资金融机构期待着向内地引进更多的国外领先和成熟的业务知识、市场经验和管理经验,在对外开放的大趋势下抓住更多的中国发展机遇,进一步融入本地市场和本地业务,发展或巩固跨境业务。这不仅可以有效加强证券市场的竞争,还可以使中国证券业的收入来源逐步多元化,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中国经济转型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
外资证券公司尚未在中国市场占据相当大的份额。外国证券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潜在增长机会将取决于以下关键因素:
1.市场制度化过程:将a股纳入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可能是刺激资本流入中国市场的催化剂。如果香港六合继续稳健经营,放宽外资准入,完善法律法规,将为扩大其影响力奠定基础。国内居民的资产配置已经从被动的存款类产品转变为公共基金产品的空房,商业养老金改革预计将加速这一转变。
2.市场周转率正常化:中国目前的市场结构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和参与度较低。在投资者结构从散户投资者向机构投资者转变的过程中,以机构客户为重点的全球证券公司的市场份额预计将大幅增加空.未来,机构投资者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加将更有利于整体服务能力强的外资证券公司(而不是仅仅靠低佣金竞争)。
3.监管环境:取消持股比例限制应该只是对外开放的第一步。对衍生品、证券借贷(出售空)和资本外汇的控制,也是外资证券公司在扩张中国市场的计划中考虑的因素。市场监管放松或增长机会释放,收入基础扩大。
4.竞争格局:以上三个因素可能会重塑证券业的竞争格局。竞争模式与费率、定价策略、收入增长、市场机会等有关。任何实体产业的有序整合都需要政府的协调努力。充分和有效的外国资本竞争可能成为这种努力的催化剂。
结论
中国证监会的负面清单和相关监管要求的出台,表达了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外资金融机构希望发挥自身作为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受益者和实践者的优势,为中国证券业和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标题:证券业对外开放 四大因素攸关外资券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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