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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监会的推动下,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全面拥抱新经济。除了增加对创新企业上市的支持,监管当局还在机构层面为创新企业的发展铺平道路。最近,中国证监会在回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建议时表示:“目前,中国证监会正结合《证券法》的修订,推动《公司法》的配套修订,建议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在此原则基础上,加大对公司发行不同投票权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以满足初创企业保持控制权的要求。”
2017年,中国证监会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全年419家企业实现ipo,融资2186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占新上市公司的近80%。资本市场服务创新驱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制造力和网络力等国家战略的作用逐步增强。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在中国试点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允许境外注册试点红筹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中国发行上市做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一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并安排发行存托凭证的基本制度;二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允许创新企业持续盈利,但可能出现无利可图或无法弥补的亏损;第三,允许试点红筹企业进行特殊的公司治理安排,如投票权差异,并做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有序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不断加快,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快速成长,涌现出一大批新兴企业。这类企业具有一定的“人性”色彩,对股权融资与控制权稳定性之间的平衡有强烈的需求。双重股权结构除了一股附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股外,还设置了一种特殊的股票,如附多票表决权的超级表决权股票或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可以避免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的稀释,满足新经济公司的上市需求。
中国证监会表示,“同股不同权”的问题比较复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投票权安排,有些是董事会提名权的特殊安排,有些属于同股不同投票权,有些属于类股票。本质上,这些是公司治理的特殊安排。我国《公司法》第126条确立了“同股同权”的原则,但这一原则是以同种股份为基础的,不同种类的股份可以设定不同的权利。因此,《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于2013年发布了《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做出了相应安排。在中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应符合中国现行《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据记者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被纳入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中国证监会表示:“关于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权’、‘一股一表决权’等条款的建议,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的制度形式,兼顾相关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将在下一次修改《公司法》时加强与相关方面的研究论证,并予以认真考虑。"
标题:证监会建议增加不同表决权普通股发行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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