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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记者会。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宏表示,自然保护区的法治建设是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有记者问,有些地方报道说《自然保护区条例》比较宽泛,不便于使用。会不会有相关的细则让《自然保护区条例》发挥更大的作用?
崔书鸿说,《自然保护区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随着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条例》的一些条款显然已经不适用。一是缺乏科学的区划和分类管理体系。二是土地使用和土地所有权规定不完善,自然产权不明确。三是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资金投入机制不明确,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任大、权力小。第四,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极低,威慑效果明显不足。此外,《条例》在生态补偿、社区共管和特许经营方面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崔书鸿指出,多年来,各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切实加强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我们认为,当前最根本、最紧迫的措施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在自然保护区立法框架下全面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记者王绍绍)
编者:张嘉诚
标题:《自然保护区条例》需进行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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