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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产税的条件是什么?政策考虑是什么?前一次试点能给房产税落地带来什么启示?《时代周刊》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康佳。
“统计局的声明完全符合今年全国人大的声明和会后全国人大的声明。应根据中央政府的要求,加快今年或明年启动的房地产税收立法,但无论如何加快,都必须采取法律程序。”康佳在接受《时代周刊》采访时说。
开征房产税的条件是什么?政策考虑是什么?前一次试点能给房产税落地带来什么启示?《时代周刊》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康佳。
地方应该考虑定制的想法
《时代周刊》:预计上海和重庆将在现有房产税改革的基础上率先升级房产税政策。从之前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项目来看,主要是高端股票或增量的集合,由于参与人数有限,影响有限。这两个地方的试点经验能给全国房地产税收带来什么启示?
康佳:房产税的征收方案要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中央政府的声明是完全授权地方当局。中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明显分化,不仅分为123个四线城市,而且分为不同层次、不同线路、不同位置和不同功能区的城市,因此没有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案。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虽然同一个城市有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功能,房地产税的征收通常应该考虑大的领域,不应该过于分散。
《时代周刊》:房产税的制度设计不仅涉及房产税下的具体问题,还涉及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如地租。在开征房产税之前,还应该考虑哪些配套政策?
康佳:开征房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考虑相应的扶持政策。构建这一基本框架,应考虑税、费、地租和房地产的整体制度框架,做好制度协调,考虑如何尽可能整合和减轻社会综合负担,考虑如何划分和返还不同类型的负担,理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如果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在70年后到期,如何按照《物权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续期?这些问题都应该在配套改革中处理好。
具体的配套政策因地而异,地方政府要有针对性地考虑,但核心原则是一样的:在开征房产税时,如何整合各种复杂的参数,做好配套方案设计。这个项目有很多困难,主要困难是既得利益的阻挠。
豁免标准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
《时代周刊》:越来越多的人同意,房地产税不能简单地根据一个单一的指标,如人均平方数或第一套房数,作为第一个单位来扣除。在界定豁免标准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康佳:免除标准非常重要。坚持扣除第一单位,这在立法中应明确作为一个前提。至于第一套房的人均面积是多少平方米,或者是否是一个家庭的第一套房,这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技术争议问题。其核心是如何使房产税的征收可行并实施到社会可接受的程度,这就要求公众从一开始就理性地讨论最大公约数。
在立法过程中勾勒出技术框架后,我们可以在引入征收方案时灵活介入。例如,在扣除第一个单位的前提下,最宽松的考虑是既不扣除人均平方米,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在家庭成员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增加税收负担;这并不一定是所谓的第一套房,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这可能会导致以避税为目的的离婚潮。
我们能不能考虑更宽容一点?例如,单亲家庭以第一套房为第一扣除单位,从第二套房开始收取;双亲家庭将根据前两个套房扣除第一个单元,并从第三个套房中收取。总之,应该首先建立最广泛接受的体制框架,然后逐步进行动态优化。
《时代周刊》: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资产配置风险报告》2016年的数据,69.05%的城市家庭只有一处房产,15.44%的家庭有两处房产,只有3.63%的家庭有三处或三处以上房产。这一事实能给房产税的制度设计带来什么启示?在房产税的制度设计中,如何在免税范围、税率和征收范围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以获得最大的公分母?
康佳:目前,房地产市场的许多行政措施意外伤害了许多迫切的需求,这不是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房产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取代现行的行政手段,但副作用很大。
最大公约数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不可能每个人都同意,我们只能通过双赢机制寻求最大公约数。也就是说,立法过程应该是阳光和透明的。如有必要,应举行听证会,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渠道进行现场直播,以便每个人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但这些观点应具有争议性和合理性,并应通过这种方式寻求最大的共同点。免税范围、税率和征收范围是具体问题,应由立法机构牵头,最终形成文本,根据其工作机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市场中动态调整
《时代周刊》:在房产税的制度设计中,一个核心考虑是走高端调整路线,即只需尽可能减少负担,而要持有更多的房子,就必须缴纳更多的税,但如何避免囤积者持有房子的成本增加被转嫁给租房者或购房者呢?
康佳:如果房主出租房子,它将随市场变化而变化,而不是房主想转嫁持有房子的成本。空有一个潜力,就是如果在开征房产税的时候,有很多空的房子进入市场,实际上就相当于增加供给,改善供求平衡,降低租金价格或者对冲租金上涨,这是一个市场过程。
大量空房屋进入市场,可以抑制甚至降低租金价格,但这取决于每个地方的具体量化表现。不排除一些房主转嫁房屋所有权的成本,这是一个调整的过程。总的来说,资源配置是优化的,降低空购买率对社会有好处。
《时代周刊》:有人担心土地开发过程中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然后在保留环节征收房产税,可能导致重复征税。如何协调土地租赁与税收的关系?
康佳:土地出让金通常被称为地租。这两者是协调的关系。在这两个影响参数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市场起着寻求平衡的作用。如果将来形成稳定的税收,以前租赁环节的价格水平可能会下降。
此外,应该强调的是,这两者不是两者之一。土地租赁是土地所有者通过转让其经济权利而获得的收入,而房产税是在保有过程中征收的,是国家凭借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而征收的收入。这两种收入的基础是不同的。事实上,现代社会的税制是一种多税种、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真正需要关注和讨论的是这种重复是否合理。
标题:贾康:房地产税免征标准应更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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