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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18日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意见。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意见发布 探索央企混改可行路径

混合改革试点企业推进职工持股

《意见》指出,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可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对中央企业申请试点改革的方案进行了审查,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由谁持有国有股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积极支持省级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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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政策法规已不能满足国防和民用技术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国有控股军工企业类别的有关规定。在类别修订完成前,如果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防科工委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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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持股,意见提出要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增量为基础、不换股、同股同价、现金入股、定岗动态调整等原则。,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中积极推进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和风险约束,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试点企业的数量不受《关于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持股的意见》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有效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工作,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重要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持股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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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试点改革与其他国有企业试点改革的衔接。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其他国有企业的改革试点,相关试点政策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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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工资决策机制改革方案

《意见》强调国有资产应当科学、准确定价。目前,与国有非上市公司交易相关的定价制度和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要加快《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研究和修订,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方法,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加强对违法乱纪行为的联合处罚,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和交易的国有资产,应建立豁免和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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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工资决策机制改革意见,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施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关于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意见指出,土地是可以注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资产。有关部门要研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土地授权经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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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如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可根据税法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和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涉及的货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符合规定,则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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